1979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当中作用相当突出。
口述者:张春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1979年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
邓小平赞成地方人大建立常委会
在1979年以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没有常设机构,这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有一定的障碍。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处在相当重要的地位,如果每年就开一次代表大会,时间有限,国家权力机关的日常运作就是个空白。
1954年第一部《宪法》规定了这样一个体制,从省到乡各级人大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一个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一身二任,首先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相当于一个政府,人大的决议由它来执行;同时它又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这两项职能行使起来有内在的冲突。比如,它既是政府执行机关,又是监督政府的常设机关。从这个角度来说,它是监督自身,很难实现,所以当时有些地方不能按时开代表大会。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提出要把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起来。1979年法制委员会一成立就起草草案,然后发到地方征求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的领导做汇报。当时法制委员会领导是我们老一辈的革命家彭真同志,我记得他在1979年5月17日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就是关于地方人大建设的问题。当时有三个方案,其中一个方案就是在省、市、县三级地方人大建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跟政府分开,解决日常监督问题,他说这个方案可能比较稳妥。
我记得这个报告是在5月17日报给了胡耀邦同志。后来,邓小平看了报告后说赞成建立常委会。当时执行的是1978年《宪法》。《宪法》没有说在地方建立常委会,所以邓小平还说,因为这跟当时《宪法》合不上,所以相应也要修改《宪法》这一条,别的条目可以不动。所以这个原则后来经过中央常委的讨论,就确定下来了。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李凤桃、南焱根据CCTV《新闻会客厅》节目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