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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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众传媒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 夏晓非 《 新闻战线 》(

    2011年的“药家鑫案件”早已尘埃落定,作为国内首次采用微博庭审直播的案件,它将微博的现场性、即时性和互动性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大众传媒时代,情节简单的“药家鑫案件”却引起了全国媒体和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事情发展进程中,媒体持续大规模地跟踪报道,反映并引导着公众的舆论,会对司法造成什么影响呢?

    2008年的“张元吸毒事件”也引发了媒体的报道——《名导张元可能被判三年 聚众吸毒再揭娱乐圈内幕》同时引发了疯狂的转载与传播,对于吸毒的处罚,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媒介在未经任何司法审理的活动下就做出了自己对于刑期的判定,这是否危害司法独立?

    2013年的“复旦投毒事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该案件由最早的《复旦大学研究生疑遭室友投毒入院》的报道开始,在网络上关于该案件的各种报道便不断升温,甚至流传出“情杀”、“竞争”、“误杀”和“痛恨医生”等多个版本,部分纸质媒体、网络媒体在尚未获得确切的消息前,便对投毒嫌疑人林某做出投毒认定,贴上“杀人犯”的色彩标签,同时林某的相关隐私也被不断曝光。

    以上案件都将我们带入了对“媒介审判”的思考中,在当前的大众传媒时代,我们应该怎样去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呢?

    媒介审判的概念界定与机理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简而言之,它指的是新闻报道内容出现了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作为舶来品,它在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在这里,为了加深读者对该词的理解,引用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的概述。他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至于媒介审判的机理,则可以概括为“媒体角色的错位和舆论监督的异化”,它实质上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媒介的话语权代替了舆论监督。

    媒介与司法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话题。一方面,我们既要强调司法独立不受外力约束;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以防止司法腐败与不公。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化、法治化的推进,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在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对司法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的是,媒介必须介入司法,这是源于新闻规律自身的需要。新闻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自由的标志,这就需要媒介对司法活动进行客观报道。除此之外,司法活动作为公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纳入新闻媒介的视野;审判公开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也允许媒介进行报道从而使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同时,媒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他们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能有力地声援他们,让他们在困境中行使表达权和抵抗权,从而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其次,媒介又有侵入司法独立的倾向。在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今天,媒介在监督司法的同时,或多或少会对正常司法审判造成干扰,让司法偏离正常的轨道,造成所谓的“媒介审判”。这是因为媒介一般具有主观倾向,容易煽动公众情绪,媒介对于新闻信息的采集不像司法机关那样受诉讼程序的严格限制,它的巨大影响力也可能会对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

    我们在了解了媒介与司法的关系后,应该有这样的觉悟:传媒与司法应该良性互动,媒介应该随时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同时,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为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良好舆论空间;而司法机关也应积极支持媒介的报道活动,自觉接受媒介监督。

    媒介审判的传播学分析

    首先,我们从这些案件中能看出媒体的开放性。新媒体的出现和不断发展,使得普通人拥有了话语权,大众传媒给公众也构建了沟通的平台。从网络媒体来看,有了微博的加入,使得大家实现了观点的自由表达,比如以“复旦投毒”作为关键字,可以搜到相关微博35264条,微博的作者有媒体、评论家、法律专家、舆论领袖及一些跟风的网民,媒体的报道、知识分子的言论或多或少都带有主观色彩,有些甚至在林某还是嫌疑人的时候便将其定性为“罪犯”,情绪性意见通过网络大量宣泄了出去,最后成了所谓的“民意”。

    其次,媒介审判案件一般涉及的当事人如果有特殊的身份,容易成为舆论的焦点。例如,“张元涉毒案”因为其名导演的身份,引发了大量媒体关于他量刑的猜测;而在“药家鑫案件”中,流传于网络中的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有背景”等说法引起了不少人“仇官”、“仇富”的心理,甚至还有人将本案描述为“富人与穷人的战争”。这类违法者,在社会中属于强势,而与之相对的,则属于受害人,尤其是与公权息息相关的事件就更能引起众议。舆论学中的“刻板印象”、“固定成见”,在媒介审判中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药家鑫案件”就很明显地充斥了民众对“富二代”、“官二代”的仇视。

    还有,媒介审判案件内容大都涉及社会公平正义。在公众、公权力机关和媒介三者之中,媒介自然担当起了公众意见的表达者、与公权力机关的沟通者的角色。在这些案件中,民众的意志起了很大的作用,甚至会让司法机关被迫接受由媒介引导的公众的意见,而不是去维护法律的尊严。有网上调查显示,有90%以上民众支持判处药家鑫死刑,导致案件一直受到法律外相关因素的干扰,导致药家鑫的判决处于不公正的情况。

    最后,媒介审判案件越来越能体现出受众的主动性。这是因为新媒体的出现给普通人带来更多的话语权。如今,网民面对媒介审判时也越来越理性,对于媒体或专家的定性报道、言论也有了更多的质疑和参与。在“复旦投毒案”中,在投毒事实还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诸如“铁面杀手终于落网”、“林某的人生驶到了终点站”这类投毒嫌疑人林某将被判处死刑的暗示,明显属于“媒介审判”的言论大量充斥在报纸和网络中,但是作为已经经历了多次重大突发事件的网民会以挑剔的眼光来评判这些报道,会有很多网民质疑媒体的说法并在微博上说出自己的观点。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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