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打通主流媒体舆论引导“最后一公里” , “融”是唯一的出路。编写“标准” ,是利用技术手段支撑“融” 。系列标准注重突出其支撑主流媒体发挥舆论阵地的作用,突出平台作用和“媒体+”的宗旨,体现信息枢纽功能和易用性,力求以技术支撑业务创新。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党中央的要求,让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有序,国家广电总局开展了相关标准编制的研究工作,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在国家广电总局的具体指导下承担了“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系列标准”的编写工作。
编写重点
作为指导全国范围内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规则,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注重突出几点:
支撑主流媒体发挥舆论阵地的作用。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定位之一,是“县域主流媒体的阵地”。编写“标准”,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支撑“融”。“移动优先”,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网络设施以及更便捷、高效的传播,让群众获取信息不再受时间、地点等条件限制。这是最重要的编写原则。
突出平台作用和“媒体+”的宗旨。在业务布局上,提出以媒体服务为基础,党建、政务、公共服务和增值为基本分类,让县级融媒体既担负起宣传和引导的基本职能,延伸了政府服务半径,真正实现“电子政务”让群众办事“最多跑一回”的服务效果。同时,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形成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活跃文化生活的平台。
充分体现信息枢纽功能。在标准架构上,明确信息交互能力,突出多渠道发布,让服务群众的信息最便捷地传递到多种终端上。
提升技术支撑业务创新。建立开放性平台,适应多种接入方式的接口要求,给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基础环境,为当地开发特色业务模块、扩大用户的参与度提供条件,使县级融媒体中心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
针对县级机构具有易用性。易用性对项目的实际执行极其重要。标准不仅应在技术体系和规格上做出规定,更重要的是让县级融媒体的建设者和运营管理者易于使用。此次标准的编制是基于技术但不限于技术,将从业务场景、整体策划、技术框架、应用模式、模块配置、环境条件、实施、测试、验收等环节、程序都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力求满足融媒体特征的平台建设全过程,达到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自成体系,在网络安全、监测监管、运行维护、省级平台支撑等方面出台配套规范。应该说,一般技术标准是不出现上述内容的,而此次标准的编写需要融合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两个系列的内容。
衔接好现有相关标准规范。目前,广电、报业、互联网等媒体,都拥有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在融媒体中心系列标准编制中,首先需要制定融媒体中心建设应遵循的规则,同时充分研读现有相关标准规范,确保不发生冲突且有效衔接、融合,避免成为标准规范的“孤岛”。
标准解读
目前,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系列标准已全部正式发布。其中,《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主要对承担支撑县级融媒体中运行的省级平台提出能力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其他4项标准则是围绕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建设、运行制定的规则。
《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是该系列的核心标准,包括11章共35节,主要提出了融媒体中心的业务应用场景和系统功能需求,对基本配置、扩展配置和增强配置进行了详细描述;列出了入驻省平台托管、混合部署和全部本地部署的相关要求;强调应完成统一的信息采集,音频、视频、图文等多种媒体格式的内容编辑和格式适配,具备多渠道、多终端的发布能力;指出应具备内容的管控能力,支持IPv6,采用托管方式时应具备安全、高速、稳定的网络支撑,并对等级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辅助设施和环境要求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平台建设的程序、实施、检测、验收等做出规定。
《县级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规范》主要包括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安全运维要求。在六章24节的篇幅中,对安全保护定级、网络系统、主机系统、应用系统、数据及备份、内容监控、安全管理中心、物理环境和技术措施做出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标准起草中,依据了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级保护1.0版)。等级保护2.0版标准即将出台,但尚无准确发布时间,为让本标准早日出台指导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对于重要条款考虑了等级保护2.0版的要求。
《县级融媒体中心监测监管规范》是针对融媒体中心的机构特点,将自身监测和第三方监管结合,分别明确了监测和监管的要求和功能,具体包括内容合规、内容一致、技术质量合格、业务可用和网络安全;提供监管平台相关设备部署和运行的必要条件,并向监管平台提供数据;监管辖区内县级融媒体中心的自行采集和数据接口;监管平台的数据智能分析和智能化(AI)处理等。
《县级融媒体中心运行维护规范》对融媒体中心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辅助设施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维护要求,包括:应建立必备的监控系统,为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手段;应建立各类规章、制度,保证运行维护有章可循,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行维护人员,与省平台和其他支持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等,为正规化系统运行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对作为支撑县级融媒体中心运行的技术平台所必备功能和性能做出了规定。该规范对省级平台的内部技术架构和其他功能不予干预,只是强调省级平台对外部客户端的支撑能力,能够在“一省一平台”的大框架下承担云平台的作用。在“总体要求”中,规定了基础资源服务(计算、存储、网络环境、网络安全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同互动、信息汇聚、音视频处理、图文处理、大数据分析、开发运营等具体要求;在业务能力方面,明确应具备为客户端提供媒体服务、党建服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增值服务等;在功能方面,提供各类媒体所需的工具集,如精编、快编、音频生产、网络直播、报刊排版、稿件生产、图片生产、两微、H5编辑、APP定制等,对平台运营管理和安全保障提出了要求。为保证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利用专门章节,对业务数据接口做出了具体规定。
系列标准的意义
我国地域辽阔,要在短时间内实现主流舆论“最后一公里”的便捷传播,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技术可靠、相对统一、便于使用的规则和方法,来指导基层媒体工作者开展工作。县级融媒体中心系列标准在多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了依据,规范了方法,从而实现依规而建,实现党中央对县级融媒体中心“既要建好、更要用好”“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
二是通过明确资源组合原则,实现媒体间互相包容、共建共用、取长补短的业务布局和流程规范,提高媒体运行效率。
三是实现内容安全可管可控,落实舆论安全责任制。
四是减少同质化内容、人力资源消耗、财力消耗等,在降低自身成本的同时,为国家和社会节省各类资源。
五是便于开展电子政务、智慧社区等服务人民的业务,为建立服务型政府提供统一的技术手段。
六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业务创新和活跃当地经济的平台,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共享效益。
应注意的问题
系列标准对县级融媒体中心从建设、技术要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有些地方启动较早或各种条件的限制,出现了不理想的情况。为此,提出几条建议:
首先,应对照系列标准明确任务和需求,在此基础上,策划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建设,做到“符合程序、节点控制、阶段成果、文档齐全”;其次,基本功能应完整,基本要求须达到,基本性能要达标;再次,新媒体不等于融媒体,物理“融”是形式融,化学“融”才是要达到的目标;最后,建成了县级融媒体,不等于符合标准的要求。“挂牌”不是终点,还需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完善配置和功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县级融媒体中心。
(作者系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武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