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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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舆论与司法公正

——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为例

● 耿成雄 《 新闻战线 》(

    摘要:原本已成信谳的杨乃武与葛毕氏因奸毒毙本夫葛品连案到最后竟发生戏剧性的转折,沉冤昭雪,《申报》的追踪报道功不可没。媒介的舆论造势对当局产生了较大的压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杨乃武案的司法公正。

    关键词: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申报》    媒介舆论     司法公正

    欧中坦曾说:杨乃武案得以广泛传播并被证实为冤案,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申报》充满活力的记者们。①关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得到沉冤昭雪的原因,学者们大多是从官员间冲突、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司法权控制的博弈、清代的京控司法制度以及杨乃武举人身份的角度进行分析,或者通过对杨乃武案当时社会状况的分析,探究冤案从发生到平反的社会主因。但基于近些年史料的充分挖掘和新闻传播学科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冤案得以平反的主要原因归结于《申报》的舆论造势。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基于《申报》形成的媒介舆论与杨乃武案得以平反的关系来进一步探讨当下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如何认识媒介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申报》对杨乃武案的报道

    《申报》创刊于1872年4月,主要在上海发售。为了营利,其创办者美查曾试图以中国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创办报纸,聘请一些接受过西方先进思潮的知识分子如蒋芷湘、钱昕伯、何桂笙等人来办理报刊运营的具体业务,其中以钱昕伯的思想最为激进。当时为了办好《申报》,美查曾派钱昕伯去香港考察中文报纸,而钱昕伯去香港则主要是和早期改良派王韬(钱昕伯的岳父)接触,并参加了王韬《循环日报》的筹办工作,积累了相当多的办报经验。同时王韬也为《申报》的创办从形式到内容提供了很多的建议。其实,王韬当时已经充分认识到媒体具有的先导作用。钱昕伯作为王韬的女婿和助手,深受其影响。在创办《申报》时钱昕伯等一批人已经逐渐认识到报馆的职责:一为监督政府,二是指导国民;而报人的职责就是输入新思想,破除陈腐的观念。其实当时一大批先进的思想家也已经认识到报纸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当面对在坚船利炮、欧风美雨的影响下而早已斑迹驳驳的清朝司法制度时,他们必然也已经认识到媒体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发生在内忧外患、新旧时代交替的社会动荡时期,西学东渐,作为媒介舆论载体的报纸在中华大地上应运而生。杨乃武与葛毕氏案最早公之于众,当属同治十三年(1874)年《申报》的一篇报道:《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细情》。②虽然文章的有些内容有猎奇式的性质,但正是这篇文章,揭开了《申报》对杨乃武案长达三年的全程跟踪式报道的序幕。

    新闻媒体向公众报道新闻事件,就必然会对新闻事件进行相关的评价。《申报》对杨乃武案的报道中的评论性文章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以杨乃武案为例,论述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和禁绝刑讯逼供的必要性;二是指出秘密审讯的种种弊端,力主审判公开。此外,《申报》在对杨乃武案的报道中有自己的立场,报道虽有倾向却无偏向。即《申报》不仅仅刊登与自己观点一致的评论,而且登载与自己观点相左的意见。如光绪二年(1876年)5月22日,《申报》登载了一篇署名为武林生的《告白》一文,认为本案并无冤情可言,并提出有四个地方不足以引起怀疑③,当时看起来也是有理有据。隔一日后,《申报》又刊登了《驳武林生告白》一文,对不足疑的地方提出可疑之处。毫无疑问两种观点的论战不仅会进一步激发民众对杨乃武案关注的热情,而且可以进一步接近杨乃武案的真相。

    媒介舆论助推杨案平反

    形成媒介舆论

    所谓媒介舆论,是指通过媒介的信息传播而产生的社会舆论。要形成媒介舆论就必须要有舆论监督措施,《申报》在对杨乃武案的报道中采取的舆论监督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二是发挥新闻评论的思辨优势。

    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新闻媒介实施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就是用事实说话,实时准确是舆论监督的生命所在。从《申报》对杨案的报道中可以看出,《申报》的做法已接近于当今的深度报道,强调用事实说话,从不同侧面更深入地挖掘新闻事实。④发挥新闻评论的思辨优势:《申报》的评论性文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对刑讯制度和秘密审判制度的抨击(前文已述)。对新闻事实的报道只是提供了可以作为评论的事实依据,而新闻评论才是媒介舆论得以形成的重要手段。《申报》在对杨乃武案的报道中有自己的倾向,而这种带有倾向性的文章不仅可以引起报纸与民众之间的互动,而且可以进一步激发民众对杨乃武案真相的关注欲望。

    毫不夸张地说,《申报》这些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不知不觉地在杨乃武案中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起到了杨乃武自己呈控难以望其项背的效果,进而形成了有利于纠正本案的舆论环境。

    最高权力介入

    在权力本位的社会结构中,舆论对司法的最终作用尚需要权力的支持与配合。在司法外因素中,真正决定一个案件审理最终结果的常常是权力而非媒介。舆论监督止于发现问题,问题披露之后能否真正解决还得依赖权力机关。⑤在司法的天平下,权力才是最有力量的砝码,这也是中华法系司法从属于行政特点的表现。欧中坦教授说得好:“杨乃武案如果没能够引起公众舆论的谴责,进而引起都察院和其他官员的注意,想要推翻巡抚的判决都是困难的。”⑥两宫皇太后对本案的介入是本案得以峰回路转的权力性因素,试想如果没有两宫皇太后和皇上的金口玉言,恐怕杨乃武经过胡瑞澜的确审的结果只能是:胡瑞澜对这些疑点弥缝,再上报的材料再也看不出任何破绽,杨乃武恐怕真的要归天了!

    报刊传播的广泛性,不仅使本案成为普通百姓谈论的话题,也能够引起朝廷官员的关注,而京官们大都订有《申报》。这些官员地位的特殊性和他们自身揭开谜底的兴趣和冲动,使得他们可以运用“慎重人命”“以成信谳”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去影响刑部甚至皇太后。⑦ 如果说像汪树屛、夏同善、胡雪岩等人为了杨乃武案奔走疾呼是出于同乡之谊的话,那么像王书瑞、边宝泉这样的高官大吏除却那些整饬吏治,为朝廷社稷着想这些理由外,肯定藏着自己也同样想探究案件真相的好奇心,而调动这些人兴趣的恰恰是《申报》不遗余力的跟踪报道。

    媒介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媒介监督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决定了媒介监督司法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但我们却要提防媒介审判的出现。媒介审判的实质是:“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的界限,也就是传媒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成是传媒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⑧例如未经审判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新闻报道中使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恶滔天”等带有严重倾向性的字眼或者把检察院控诉的犯罪事实当做实际情况予以报道并加以评论指责。

    努力遏制媒介审判现象,把握好媒介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我们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媒介阻碍司法独立的情况出现。在避免媒介舆论妨碍司法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发挥媒介舆论的监督作用去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也是杨乃武案给我们的一点启示。

    媒介舆论可以防止司法腐败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权当然也有被滥用的可能性,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腐败作为最大的腐败要想得到遏制,就必须要发挥媒介舆论的监督功能。在杨乃武案中不恰恰是因为朝廷官员官官相卫,暗箱操作才导致杨乃武案迟迟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吗?而当下,司法腐败也无法避免,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媒介舆论则可以从案件的受理、到开庭审理、质证辩论、事实认证、法律适用、结果宣判、判决的执行等对法官进行全程的监督,甚至包括法官私下不正当的社交行为都在媒介的监督之下。巨大的媒介舆论压力必然会使法官有所忌惮,从而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

    媒介舆论可以保证司法独立

    尽管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仍然得不到保障。⑨而我国体制内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的普遍乏力使这种状况愈演愈烈。在我国的某些地方,某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借口加强党的领导或者强调所谓的维稳等社会效果而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不正当的干预,这些都会严重破坏司法的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实现司法公正无异于痴人说梦。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在媒介监督司法的条件下,干预司法独立的外部势力会被赤裸裸地暴露在聚光灯下,干预司法的外部势力必然会有所收敛,从而维护司法的独立运行,并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媒介舆论可以实现个案公正

    杨乃武案之所以能够沉冤昭雪,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媒介舆论的造势。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惩治严重的刑事犯罪,曾组织过数次的严打,要求从重、从快、从严,但由于我国当时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整体低下,这也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斌案、浙江叔侄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其实即使在当下,由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者其他原因仍不可避免会产生冤假错案。可既然产生了冤假错案,为什么这些冤假错案却迟迟不能得到纠正呢?这不仅仅与我国当下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关,更多的是因为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一旦这些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就必然会触动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而媒介舆论却可以通过监督承办这些冤假错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从而极大程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平反的阻力,及时实现个案的司法公正。

    媒介普法宣传重树司法权威

    杨乃武案的平反被一些学者称之为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因为在清朝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杨乃武案的沉冤得雪点燃了民众和官员对清帝国司法进步的幻想,尽管这种幻想未经百年便因为清政府的垮台而彻底葬送。其实媒介作为民众与司法的连接点,媒介监督司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向公民普法的过程。对于司法而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媒介监督所具有的公开性特性,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在我国当下,司法审判信息公开透明度的低下极大程度损害了司法权威。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主动向媒介公开信息,不仅仅会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更可以扭转我国当下“信访不信法”的现状,重新树立司法的权威。

    尽管在当下多数学者讨论的热点是“媒介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但笔者试图以杨乃武案为切入点去论证媒介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在笔者看来,在我国当下的社会环境下,媒介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我们只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把握好媒介舆论监督司法的边界,媒介舆论就一定可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师、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师)

    责任编辑:武艳珍

    注释:

    ①⑦[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4页,第537页。

    ②陆永棣著:《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页。

    ③李勇军:《试论晚清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作用——以〈申报〉关于“杨乃武案”的报道为例》,《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④刘力:《近代报刊媒介:传统社会大一统公权体系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以〈申报〉对“杨乃武案”的关注为中心的探讨》,《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⑤熊杰:《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看〈申报〉的舆论监督意识》,《东南传播》2007年第7期。

    ⑥慕明春:《清末民国时期传媒影响司法的两个标本》,《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⑧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⑨刘卫:《传媒监督司法的若干思考》,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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