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届中国新闻奖评选中,甘肃电视台的《记者目击:兰州桃树坪隧道五名被困工人获救瞬间》,初评被推荐为一等奖候选作品(最终获二等奖)。这条消息报道的是,兰渝铁路桃树坪一在建隧道塌方,5 名工人被困55小时之后获救。记者现场采访了第一名、第二名和第五名获救工人,对最后一名出来的年轻工人前后问了9个问题,诸如:“你今年多大岁数?知道现在是白天黑夜?这两天你们是怎么熬过来的?(困在)里面是冷还是热?……”在定评时,有评委提出质疑:被困工人获救之后,记者问那么多问题,合适吗?
评委的质疑是有道理的。试想,突然遭遇塌方、困在黑暗隧道里55个小时,饱受恐惧、饥渴、焦虑折磨,获救之后急需得到全身心的治疗。这时候,记者用采访灯照着获救者的脸连连发问,合适吗?确实不合适。
如果提高到理论层面来说,记者的做法为什么不合适?因为记者只顾完成自己的采访任务,忽视了对被采访者的人文关怀。采访任务与人文关怀孰轻孰重?在采访、报道的整个过程中,对被采访者、对广大受众讲不讲人文关怀?这是一个讲不讲新闻伦理的问题。
新闻伦理的欠缺
新闻伦理的欠缺绝不仅仅是一位记者、一条报道、一家电视台存在的问题,而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照片《挟尸要价》屡屡获奖。照片中,一个失去生命的身躯被绳子绑住手臂、钩子挂着衣服泡在水里。把这样一幅照片公之于众是不人道的,因为逝者的尊严被剥夺了,且不说那还是英雄的遗体。或许有人辩解道:“没有这些细节,怎能突出挟尸要价的主题?”然而有现场见证者指出:照片所反映的主题并不真实。就是这样一个可能失实但是很刺激的画面,赢得了全国一些奖项评委的喝彩。
这里我想举一个相反的例证:
日前,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一购物中心遭恐怖袭击,中国公民周女士不幸遇难。当地英文报《星期日民族报》在一版登出了周女士受伤后呼救的大幅特写照片,引起当地华人不满。一个中国商人当面向总统肯雅塔提出抗议:这么不人道的照片为什么可以刊登?肯雅塔总统连声道歉。接着,该报刊登了道歉声明。①在肯尼亚,报纸上刊登不人道的照片是要道歉的。在中国,刊登《挟尸要价》这样更不人道的照片却能获奖!
——有家超市发生了一幕惨剧:一辆装载着重物的平板小车失控,从坡道上冲了下来,一名女顾客躲闪不及被撞身死。监控摄像头记录了整个过程。电视台为提醒有关方面注意、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报道一下这个意外事件无可厚非,但是对死者生前被冲撞的一刹那,应采用两维动画,示意清楚即可。然而,电视节目在分析报道这一事件时,不仅披露真实录像,而且反复播放女顾客惨遭撞击的镜头,至少在三次以上。
还有最美司机被飞来铁块击中肝部的镜头,一些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镜头……常常在电视节目中被反反复复地播出。用惨痛的生命之殇刺激观众的神经已经不妥,而更不愿看到这些镜头的,是那些遭遇不幸者的亲属。试想:如果遭遇不幸者是我们的亲人,我们愿意反复观看这些镜头么?
——某电视台刊播过一期报道试管婴儿成就的专题。节目中,一个已经长成少女的当年试管婴儿被请到了演播室。编导考虑过这个女孩日后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扰么?至于她是怎样来到这个世界的,有必要使天下人人知晓么?那是属于她的个人隐私呀!
更有甚者,一些电视编导将一些身体发育畸形的人请到演播室,让他们向公众谈自己的婚恋、生活……将他们异常的身体展示给观众,用他们不同常人的生活细节来满足观众的好奇心——他们这是被不当地被暴露在公众面前,媒体却以“他们本人同意”而心安理得。
如果再举的话,还有许多,比如文字报道中对犯罪细节的描述以及对于暴力的不当渲染;热衷煽情,尤其大煽受灾民众的苦情、遭遇亲人不幸的悲情;爆粗口,在评论文章中使用脏话和谈论不雅话题,以及用幸灾乐祸的口吻报道灾难,等等。为提高收视率、为吸引眼球,许多媒体人的头脑中,似乎根本没有新闻伦理的概念。
重在自我约束
伦理,即伦常之理,是文明社会中人们处理各方面关系的准则。毋庸赘言,野蛮社会是不讲什么伦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新闻伦理是新闻工作者在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它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一部分,通常被称作伦理道德。伦理道德包括记者的职业道德、采访作风以及新闻媒体和各方面的关系。置身于社会的新闻媒体,必须处理和各方面的关系:和政党的关系,和政府部门以及官员、政要的关系,和宗教团体的关系,和各企业事业的关系,和兄弟媒体之间的关系,和采访对象、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其中一个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是与受众的关系。媒体如何对待自己的衣食父母,反映在他们提供的各种新闻产品之中,体现着他们的道德水准。
关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颁发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有所涉及。2005年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2009年,中国记协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职业道德方面都有规定,比如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杜绝有偿新闻、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歪曲事实,要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揭个人隐私,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等等。中国记协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的第四条是“发扬优良作风”,“加强品德修养”。
上述这些规定和准则是纲领性的,缺少可操作性的细则。而讲不讲伦理道德,更多体现在细节上,比如在以下诸方面。
顾及受众的感受。尽量不向他们提供使他们不快、不安、不舒服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如必须要报道的话,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方式。
同情弱者,同情遭遇不幸和挫折的人。在报道与这些人相关的消息时,应努力减轻他们的痛苦,尽量给他们以安慰。
敬重逝者,保护逝者的尊严。不在媒体上展示逝者的遗体,不报道非正常死亡的详细经过。
尊重采访对象。不应在被采访者不方便、不愉快或者身体不适时去打扰被采访者。不应把被采访者不满意的形象公之于众。采访应事先征得被采访者及其亲属的同意。
与人为善。在评论性文字中,应心平气和、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使用粗俗的字眼,更不能用脏话。
……
一个人是否文明,当然要看他的行为细节。一个媒体是否具有良好的文明素养、道德伦理,体现在每一个采访细节和每一篇新闻报道甚至每一个标题之中。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制定的新闻准则中有一条规定:“标题应完全依据文章的内容来拟定”,也就是说,以吸引眼球为目的、在标题上故弄玄虚的所谓“标题党”做法,是违背“真诚、真实、准确”原则,也有悖于新闻伦理的。美国CBS广播公司的“新闻准则”规定:“不论明暗,不许接受任何使职员放弃报道任务或被认为放弃报道任务的恩惠”,“在进行采写或与采写有关的业务时,职员不许无偿接受对方提供的交通工具、住宿设备、劳务以及赠品,业务上的餐饮应控制在最低限度”,等等。②不讲细节,伦理道德也就无从谈起。
各自有“伦理纲领”
新闻媒体要受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约束,要在法律之下从事活动。然而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是来自外部的强制性约束。为了不触犯法律的底线,使自己减少法律纠纷,更是为了使自己的媒体在受众之中享有较高的信誉,媒体必须要加强对自身的道德约束。
讲不讲伦理,反映着新闻从业者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你可以不讲新闻伦理,可以为了提高收视率、为了吸引眼球和扩大发行量而无所顾忌,就像一个人可以为了金钱什么缺德事都敢做一样。那么,你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流媒体,不可能成为一个高尚的、有道德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有益于人民的媒体。而这样的媒体在文明日益进步的社会里,是不会有前途的。
翻翻美国的新闻史,人们可能会有所启发。从普利策购买《纽约世界报》的1886年算起,到美国报纸编辑者协会诞生、制定《新闻工作准则》为止,黄色新闻、煽情报道在美国报纸上风行30年之久。1901年9月,美国总统墨金莱遇刺,人们在凶手的口袋里发现了一份《纽约日报》,报纸上刊有攻击墨金莱的文章。继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致国会的信里指出,凶手很可能是受了政治演说和报纸言论的煽动。《纽约日报》教唆杀人的恶行引起了公愤,不讲伦理道德的媒体开始被多数读者抵制。而与之背道而驰的是《纽约时报》从1896年起,就承诺“报道一切适合刊登的新闻”,向读者保证“本报不会污染早餐的桌布”,就是说,不刊登黄色新闻和污秽报道,包括带有色情内容的影剧娱乐广告。③良好的风格奠定了这张报纸长久生存发展的基础。美国人在评价《纽约时报》时曾经说,这家报纸之所以能在几十年中保持自己的声誉,“关键是它总是在审视自己,总在不断地检查报纸的质量和记者的质量。”④
据悉,像美联社、美国CBS广播公司这样的大媒体,自己都有“伦理纲领”、“新闻准则”。新加入职员的第一件事,是熟读和牢记其中的详细规定。日本的新闻界设有双重自律机构。除新闻协会设有审查室之外,大部分报纸都有自己的审查部,负责每天审查新闻内容的正确度、新闻价值判断、人权、版面格调等。这些做法,是值得我们中国媒体学习和借鉴的。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伦理道德,并以此视为家族的荣誉和长久兴旺的必要条件。“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被许多中国人镌刻在自家大门上。而在一些有文化传承的家庭中,《朱子家训》《弟子规》《名贤集》之类的书是必备、必读的。由此我想到,伦理道德既然是媒体的自我约束,那么,树立良好的伦理道德也必须靠媒体自身,而不能靠外部的强制力量。想成为主流媒体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应该把树立和完善伦理道德,制定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准则手册》当成一项急迫的重要工作来做。只有大多数媒体都这样做了,我国新闻界整体的伦理道德水平才有可能大幅提高。
(作者系北京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常务副主席)
注释:
①转引自法制晚报国际新闻版,2013年9月30日。
②转引自刘明华:《西方新闻采访与写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③张隆栋、傅显明:《外国新闻事业史简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7页。
④胡舒立:《美国报海见闻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