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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话开局

人民周刊 2026年04月29日 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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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

本刊记者 武凤珠 《人民周刊》(2026年04月29日 第 03版)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经今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未来5年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长期参与我国立法工作。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持续关注我国法治建设,并围绕提交的“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议案”,接受了记者采访。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亟待完善

    记者:今年您为何格外关注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立法?

    汤维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监督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5年检察工作数据,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04万件,采纳率91.2%;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8.5万件,采纳率83.6%;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7万件,采纳率85.02%。

    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检察机关大量的法律监督工作始终缺乏一部专门的监督法作为保障,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一方面,我国缺乏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法”。目前,我国以“监督法”为名的国家法律仅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但该法仅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旨在为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重要作用、强化人大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法治保障,不涉及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内容。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有以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法。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保障,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活动的实操性和保障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另一方面,其他法律的部分检察监督条款无法充分满足新时代强化检察监督的要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检察监督进行了零散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统一,也不具有体系。原因在于,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诉权与审判权这一对范畴,检察监督权只是受到附带性的规定。以民事诉讼法为例,第14条、第219—224条、第246条这8个条文只是对检察监督进行概括性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无法充分尊重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性,还无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工作更广泛的现实需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具有广泛性、多元性特征,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无法涵盖检察监督的内容,亟待通过综合性、统一性的专门立法进行系统调整。

    有鉴于此,我建议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通过制定统一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将检察监督工作更广泛地纳入法治轨道,全面完善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

    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必要且可行

    记者:您认为,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具有怎样的必要性?

    汤维建: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是实现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系统化的最优选。专门立法旨在使检察监督法具有更强的系统性、确定性、普遍性和科学性,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这也是最有利于健全我国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立法举措。

    具体而言,第一,专门立法有利于健全监督法律体系。检察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要求“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检察监督就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制定专门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是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法治体系的具体举措。第二,专门立法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在实践中,少数法官仍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行为,这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完全背离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此时,需要检察监督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一部专门且体系化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则可以切实强化司法监督、净化司法环境。第三,专门立法有利于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检察监督具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广泛的检察监督工作只有得到进一步协调和发展,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检察贡献。人民检察院监督法通过专门调整检察监督的各项职能,可以有效规范检察监督行为,为检察机关开展精准监督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记者:可否谈一谈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可行性?

    汤维建:检察监督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仅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就高达409.96万件;检察监督也具有诸多法律规范,除了分散于各国家法律相关条文中,还具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因此,对检察监督进行专门立法具有充实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规范支撑。

    一方面,专门立法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和规范基础。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条款为专门立法提供了根本大法层面的依据,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同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其中,我国已有三大诉讼法对审判权的行使进行专门规范;同理,检察权的行使也需要通过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同时,我国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规范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等活动,这些司法解释规范可以为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提供大量的立法材料。无论是从立法根据还是立法技术上看,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制定都具有可行性。

    另一方面,专门立法还具有大量的检察案件和丰富的学术研究等社会基础。新时代以来,我国检察案件的数量增长迅速。其中,2020年至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超2000万件,比前5年上升约12%。不断积累和增长的检察案件是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最直接的动力。同时,我国还具有丰硕的检察监督研究成果。据中国知网的不完全统计,以“检察监督”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超过1.39万件。2026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加快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推进检察学学科建设,高质量编写《中国检察学》。这些说明,检察监督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已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相关学术讨论可为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制定提供学理上的支撑。

    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可形成“总则+分则”模式

    记者:对于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您有怎样的构思方案?

    汤维建: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应当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活动为主轴,形成“总则+分则”的结构模式,其内容板块包括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执行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其他领域中的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总则提供检察监督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尊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全面监督、客观监督等内容。通过这些基本原则,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总则规范还包括各检察监督领域共通基本制度,以及需要在其中体现实施检察监督行为的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分则主要规定其他各领域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分则中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内容为例,需要确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参与诉中监督,做强诉后监督,完善民事执行中的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机制。分则中的具体内容必须尊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等领域各自的特性和规律,并对其制定差异化的具体监督规则。

    在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该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一方面,对于三大诉讼法无法涉及的检察监督规范,应当作为专门立法的重点。例如,对于检察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和应当履行的客观义务,三大诉讼法并无具体涉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监督法进行专门规定。另一方面,与三大诉讼法已有规范重叠的内容,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尽量避免。但是,对不宜由三大诉讼法规定或更适宜放在人民检察院监督法中的监督规范,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应当予以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