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核心是健全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关系。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财政”,提高国家财政能力无疑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
我把国家财政能力简单地分为三种,即财政汲取能力、财政治理能力和财政调控能力,三者相互依存,财政汲取能力是本源。在此,我仅从财政收入的角度来分析财政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说,财政收入规模可作为衡量财政汲取能力的代理指标,税收收入和直接税收入规模可作为衡量财政治理能力的代理指标,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可作为财政调控能力的代理指标。
一、财政汲取能力
财政收入规模可以说是反映财政汲取能力的最直接、最简单的量化指标。为了在比较分析时具有可比性,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当年收入占GDP比率(以下简称“财政收入比率”)来度量财政收入规模。2013—2022年,我国财政收入比率从35.7%降至30.4%,2022年比2013年下降了5.3个百分点,或者说,财政收入比率降低了近15%。相比之下,同期11个中高收入国家平均从32.7%微增至33.5%,27个最发达国家平均保持在42%左右。
近十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比率明显降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积极财政政策落到实处、卓有成效的重要体现。为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财政政策的着力点更多地转向了改善供给侧、减轻微观经济主体负担、激发微观经济主体创新活力,从“减税降费”到“减税降费+缓税缓费”再到“减税降费+缓税缓费+留抵退税”,“税费优惠政策步步加力、不断扩围”。2013—2022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13万亿元。这种空前的、大规模的、制度性减税降费政策无疑会导致财政收入比率或我们日常说的“宏观税负”降低。
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宏观税负”需要保持总体稳定甚至应有所提高。首先从国内发展需要来看:第一,减税降费的边际效应可能在递减甚至可能只存在我所谓的“甜点效应”;第二,大规模减税降费无疑要与财政可持续性(或者说财政承受能力)统筹考量;第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然需要一定的财政实力。其次从国际比较来看,前述数据表明,2022年发达国家平均财政收入比率高出我国11.6个百分点,发展水平接近的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财政收入比率也高出我国3.1个百分点。基于这些有待论证的简要叙事和简单的数据对比,不难看出,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加强财政汲取能力建设。
二、财政治理能力
国家预算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更是财政治理的主要载体。从国家预算角度来看,我国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因此,财政收入体系便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构成。这四类收入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获取收入的依据不同,可粗略地分为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财产权力。倘若将上述“四本预算”收入综合起来大致分为两类的话,一类是税收收入,另一类是非税收入。税收收入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主体,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其余部分加上其他“三本预算”的收入可统称为非税收入。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取得收入,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形式的法治性要强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故在现代社会才有税收法定主义之说。若以财政收入形式的法治性作为衡量财政治理能力的一个代理指标,那么,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以下简称“税收收入比重”)越高,在一定程度上就表明财政收入体系的法治性越强,财政治理能力越强。就此指标而言,如果与2022年38个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80%)相比,我国的税收收入比重显得比较低(57%)。因此,在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各种举措时,需要关注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化。
同时,直接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以下简称“直接税收入比重”)越高,也可能预示财政治理能力越强。众所周知,以税收负担是否能转嫁为大致标准,税收体系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对于直接税,纳税人通常无法将税收负担转嫁出去,更直白地说,纳税人能直接感受到税收负担,或者说税收感知度比较高。所以,直接税收入比重的高低,不仅反映出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水平,也能反映出税收道德和税收文化水平,而税收道德和税收文化水平的高低蕴含着财政治理能力的强弱。从2022年的情况来看,我国直接税收入(含社会保险费)比重为42%,比38个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59%)低近28%。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依然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财政调控能力
这里所说的财政调控能力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稳定宏观经济能力,二是公平收入分配能力。如果仅从财政收入角度而言,这两种能力都与财政收入体系的累进性有关,而财政收入体系的累进性主要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机制和收入规模。当这两个条件得到充分满足时,个人所得税不仅能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助推宏观经济稳定运行,还能使可支配收入合理分布,有助于公平收入分配。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例越高,稳定宏观经济能力和公平收入分配能力越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比如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从3%至45%。应当说,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比较多,最高边际税率也不低,基本具备了稳定宏观经济和公平收入分配的必要条件,但无论从我国历次宏观经济运行调控的主要举措来看,还是以基尼系数衡量的收入差距缩小来看,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并不显著。原因何在?在我看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少了“体量”这一充分条件,亦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过小。
为了比较得相对充分一些,我用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率(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比率”)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比重”)来度量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202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比率为1.18%,38个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为8.3%,其中,27个发达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为9.9%,5个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为2.7%。同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为3.9%,38个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为20%,其中,27个发达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为23%,5个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为7.8%。展望未来,我国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加强财政调控能力,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