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领事(简称名领),是相对于职业领事而言的。通常是派遣国政府从接受国当地居民(可以是派遣国国民,也可以是接受国国民或已取得接受国居留权的第三国国民)中选任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兼职官员,主要负责领事保护以及促进两国交流等工作,少数名领被授权办理签证等证件。名领可以在领事职务以外从事自己的职业,通常须有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地位,受过良好教育,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有能力承担名领职务并同地方政府保持良好关系。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名誉领事官员制度由各国任意选用,各国可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官员。
各国接受和委派名领情况大致可分为四类:
一是既接受也委派。这一类的国家最多,主要在欧洲和拉美地区,其中实施历史较悠久、规模较大的国家有英国、荷兰、意大利、加拿大、巴西、智利等;
二是委派但不接受。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西班牙、印度、苏丹、尼泊尔等60多个国家曾采用委派但不接受的做法,但之后已基本转为既接受也委派;
三是接受但不委派。中、美、俄等国采取此种做法,美国最为典型,是世界上接受名领最多的国家;
四是既不接受也不委派。少数国家采取此种做法。
各国名领的任期分为固定和不固定两种。实行固定任期制的国家,名领任期从一年到数年不等;无固定任期制的国家,有的规定了名领的最高任职年龄,有的则为终身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我国对名领制度的了解逐渐加深,也有了一些实践。1999年,我国与瓦努阿图签订瓦在京设立名誉领事馆协议,这是我国与外国就在中国内地委派名领达成的首项协议,该馆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内地设立的首家外国名誉领事馆。2005年,瓦在华设立使馆,名誉领馆即撤销。
目前,经中国政府同意,尼泊尔、马尔代夫、巴布亚新几内亚在上海设有名誉领事馆,摩纳哥在北京、上海各设有名誉领事馆。外国名誉领事馆的设立,为促进有关国家与中国的人员交往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尼泊尔驻上海名誉领事馆得到了其国内签证授权,为中国公民前往尼泊尔旅游提供了便利。
香港、澳门实行名领制度较早。早在1857年,荷兰就在港设立名誉领事馆。回归后,中央政府同意两地保留名领制度,并与有关国家政府达成协议。目前,外国驻港名誉领事馆共有72个,外国驻澳门名誉领事馆共有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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