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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考试作弊不能简单粗暴

陈 方 《 民生周刊 》(

    考试作弊是一种败坏学风、考风的不良行为,治理考试作弊当然不能手软,但“不手软”并不代表着可以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作弊考生。

    12月27日,河南省将进行2011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针对此次考试,该省招办特别规定:“作弊学生不仅被计入诚信档案无缘大学,而且将被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该规定甫一发布,争议四起。支持者认为,只有加大作弊“成本”,才能有效威慑作弊者,也才能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而反对者则认为网上公布名单有侵犯隐私的嫌疑。

    考试作弊存在风险,考生心里也非常清楚。风险之外,考生们也清楚作弊是不道德的事情。即使没有被监考老师发现,作弊的考生内心也饱受“煎熬”。与这种内在的煎熬相比,外力的惩罚显然更有损作弊考生的面子和尊严。一旦被监考老师发现,除了在考试现场丢人现眼外,自己的名字在互联网上被公布,无边界的传播更会让自己无地自容。

    先不说该不该在网上公布作弊考生的名单,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考生们既然知道作弊不光彩,那为什么还会作弊?作弊的考生一定是心存侥幸。侥幸的心理又从哪里来?无非是考场上存在着作弊空间。假如考场上监考老师能够各施其责认真履职,不给考生任何作弊的机会,那么还会不会存在作弊的考生?既然知道考生们无法完全靠道德的自律杜绝作弊,那为什么不从外力上加以防范?

    谈及反腐败,我们常常说,“反腐败不是等官员掉进坑里了再拉上来,而是在官员掉进坑之前,就把坑填平。”反腐败如此,对待作弊考生何尝不是如此呢?假如不给考生任何一点作弊的机会和空间,那么还有必要公布作弊“黑名单”吗?

    退一步说,即便是作弊无可避免地存在,那么作弊考生的名单到底能不能在网络上公布呢?按照河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会考的考生一旦作弊,将被记入诚信档案,记入诚信档案后无缘大学录取,这已经是一个相当严重的惩罚了。惩罚之后还有必要进一步在网络上让作弊考生“身败名裂”吗?参加会考的考生大都还属于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原则是“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如果说“记入诚信档案无缘大学录取”已经算是一种教育警醒的话,下一步本应“保护”作弊考生端正态度、振奋信心,而采取网络发布“黑名单”的方式又谈何“保护”呢?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暂且不说,作弊考生的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开来,覆水难收,考生有可能背负一辈子的心理阴影,这种软性的伤害无疑会对考生的成长造成巨大破坏性。惩罚也要讲究张弛有度,一旦跨越了度的界限,惩罚非但起不了警醒的作用,相反,它可能会加剧考生自暴自弃。

    考试作弊是一种败坏学风、考风的不良行为,治理考试作弊当然不能手软,但“不手软”并不代表着可以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作弊考生。从一定程度上讲,在“记入诚信档案”加以处罚后,继续在网络上公布作弊考生的名单,这就过于粗暴了。事实上,在治理考试作弊的过程中,作弊考生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对待监考老师失责的行为同样不应手软。

治理考试作弊不能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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