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4年07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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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治“小过重罚”,让市场活力迸发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24年07月15日   第 02 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发布会上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蔬菜粮油店卖了5斤农残超标的芹菜被罚款6.6万元”“广告中有个‘最’字被罚款20万元”……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多起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小过重罚”案件,且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这些案件中当事人过错的“小”以及违法行为的“轻”,与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的“高”形成了鲜明对比。好在有些案件在相关部门以及舆论的监督压力下被撤销,或者在强制执行环节未获法院支持。

  

  张雪樵的上述表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对“小过重罚”作出了负面评价,指出了“小过重罚”的不利影响,也给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检察机关把“小过重罚”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强化了对监管部门执法裁量行为的监督,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理念,促进执法的客观、公正、理性、适度。

  

  然而,在向“小过重罚”说“不”的同时,我们也应看见执法人员的无奈。在“小过重罚”案件中,有的罚款额度虽然看起来较高,却是正常情况下自由裁量范围内的最低尺度。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处罚起点是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起点是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的处罚起点是二十万元。

  

  自由裁量的上下幅度具有一定的刚性,向下突破自由裁量的下限只能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过罚相当”“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不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原则性规定。如果执法人员作出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理由不充分、裁量不准确,会产生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风险。而如果把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裁量权都交给执法人员,也可能引发随意执法、执法不公、执法徇私、包庇纵容、办人情案或关系案等问题。

  

  整治“小过重罚”,让广大经营主体服气,让市场更具活力,不仅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培训,教育引导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者素质,规范执法裁量行为,而且需要刻度精细的法律标尺。立法部门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针对“小过重罚”等问题,通过修改法律或出台实施细则、法律解释等方式,对相关执法领域的处罚尺度进行合理审视和评估,给监管执法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让执法人员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小过小罚”“小过不罚”等“过罚相当”的决定。

  

  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的基准,缩小裁量区间,挤压裁量弹性空间,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对标选择。对于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相关部门要拉出详细的清单,为执法人员裁量选择提供清晰、准确、权威的依据,打消执法人员的顾虑,保障执法选择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