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4年07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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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预付式消费监管让消费者安心“囤旅游”

■唐山客 《 中国城市报 》( 2024年07月15日   第 02 版)

  当前,“囤旅游”以“高性价比”“提前订、随时退”等便利性逐渐在年轻人中兴起。

  

  消费者在旅游淡季或促销季先购买性价比较高的机票、酒店、景区门票等旅游服务产品“囤”起来,待时机成熟时再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兑换相关产品,或放弃相关产品。而旅游产品预售平台或旅游产业链条上的相关商家大都用“有效期长”“先囤后约、不约可退”“不想要随时可退,商品过期自动退款”等承诺来保证相关旅游产品的质量、安全和退货自由度、便利度,打消消费者的购买顾虑。

  

  理论上说,“囤旅游”模式是一种消费新时尚,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商家拓宽营销渠道,增加淡季营销流量,促进淡旺季营销平衡。然而,“囤旅游”的现实模式与理想模式之间还存在不小的距离。当前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各种标识和提示在购买时不醒目不规范,商家存有夸大虚假宣传行为,实际服务项目、质量与购买承诺货不对板;消费者“囤货”之后预约难,或兑现门槛变高,节假日需要加价兑换;“随心买”之后不能“随心退”,商家以各种理由收取退改手续费;线上承诺一价全包,线下实际需要补差价或买保险;商家为涨价擅自退单退款……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囤旅游”模式的诚信基础,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拉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也会对商家形成反噬。

  

  “囤旅游”是一种锁定具体消费标的的附期限消费模式,本质上属于预付式消费。针对预付式消费,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建立了维权规则,规定了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据此,旅游产品预售平台或相关商家在提前出售旅游产品时,应与消费者签订附期限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商家违约,消费者即依据合同内容维权。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以及消协、旅游行业协会等,则需要优化完善“囤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商家推广应用。如果商家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履约的,应停止预售旅游产品;商家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对于商家不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上述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监管部门、消协、行业协会、商家、消费者等应形成共识,把“囤旅游”模式导入预付式消费维权机制中,按照预付式消费的理念、规则和标准监管,给这种消费新模式提供更清晰、更到位、更有力的维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