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制定下发《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导和推动各平台企业建立集体协商会、恳谈会、沟通会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发挥集体协商制度作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谈”出保障。
近年来,伴随着快递、货运、直播等新业态高速发展,新业态就业群体工作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社会保障不足、流动性大的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积极推进新业态协商机制建设,聚焦工资标准、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劳动者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以平台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探索推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的新路径,为新业态就业群体撑起了权益“保护伞”,一定程度上补齐了他们权益保护的短板。
进一步看,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沟通、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形式和载体,当前在很多国家劳动关系协调领域被广泛应用。近年来,我国新就业形态大量涌现,产生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全覆盖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因此,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推动和指导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水平,有利于推动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应善用集体合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补齐权益维护短板:一方面要高度重视集体协商,大力推进和指导集体协商,为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及积极拓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新路径;另一方面,劳动者要积极参与集体协商,要将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当成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主动参与、积极协商。
再进一步看,集体协商过程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者切身利益问题上寻找并建立利益均衡点,化解分歧、求同存异、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因此,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直接影响协商的效果。这些年,国内不少地方都不断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从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及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这些人不仅懂法懂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员工生活状况,而且精明能干、能言善辩,为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一些地区还抓紧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等,其中好的做法值得推崇和借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积极推进新业态协商机制建设,既可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权益“保护伞”,又可为劳动法律制度的修改提供实践经验。从各地实践来看,集体协商是一项有效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安排,应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