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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08月10日 星期一

法治『催生』城市精神

■陈柳钦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08月10日   第 06 版)

  城市精神是一座城市长期文化积淀而形成的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制度建设、社会风尚、文化教育以及城市建设理念等方面。一个城市能否成为一个伟大的城市,不在其面积与人口,而在其内涵。

  按今天的城市规模标准来看,古代的雅典不过是个小城市,但它特有的精神内涵却令它成为民主和哲学的摇篮之城。中世纪和近代的威尼斯、佛罗伦萨,充其量只能算是中等城市,但它们孕育了影响深远的商业精神和人文精神,使得它们在人类文明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城市精神包含着深厚的法治内涵,是城市之魂,综合反映了城市居民的文明素养与道德理想,是城市居民的精神价值与共同追求,引领着城市未来的发展。

  我国新一轮的城市发展需要有城市精神来引导。城市精神在现代中国城市发展中的社会意义就在于,通过城市法治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风俗和道德,构建一个理性自觉的社会秩序。

  法治化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诉求。随着城市向现代化不断迈进,对于法治的各种需求,也就相应地扩张起来。其中诸如正当权利、平等地位、民主身份等,既是市场经济中利益的前置条件,也是驱动城市精神塑造所必需的。也就是说,在城市社会利益多重的情况下,城市法治化正是催生城市精神的动力中介。人们出于对利益追求的需要,必然提出实现利益的权利主张。当法治的绝对权威确认权利的正当性,使其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时,利益追求就转化为精神动力了。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制度。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人民都能近于正义和善德,同时道德作为价值性存在,其本身也内涵了守法精神。守法是现代人的最基本的美德,对法律的尊重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气质”,就是一种在他律形式下的自律。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是对法治经典的解释,即法治的前提是良法,法治是守法与良法的结合,法律应当受到普遍的尊重和服从。

  在城市精神的文明生态中,城市精神必须透过法律和制度及其所建构的社会秩序,才能获得现实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制定、完善和执行各种符合城市精神需求的法则和法律规范。

  当城市在法治化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健全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机制、在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同时,必将使法律的外在强制性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自律性。这样,人们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养成一种守法的习惯,有了这种习惯也就具备了基本的道德素质,从而引导社会整体道德的统一、和谐,最终促进城市精神的塑造。

  对一座现代化城市而言,法治构成了城市精神的底色。钢筋水泥勾勒出城市成长的外表,纵横交错的规则体系构成了城市运转的脉络,而法治精神所蕴含的人本关怀才是现代城市的心灵归属。因为法治契合了公民作为城市主人的理念,满足了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理想,法治更是推动城市科学发展的生活方式。可以说,一座充满灵性的城市,就是蕴含法治哲学的生活共同体。

  总之,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城市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区域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构成了城市精神塑造的重要制度资源。同时,城市精神塑造的进程也必然要求法治为之保驾护航。由此,城市精神便成为了促进我国城市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助动力。

  (作者系中国城市报社副总编辑、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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