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近年来广受关注,媒体报道这一事关青少年身心安全题材时须更加审慎地把握好伦理尺度,在维护正义、客观报道、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同时,还应避免“媒介恐慌”、不失道义评判、谨防“二次伤害”。
关键词:校园欺凌 校园暴力 新闻伦理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频现。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瞭望者”,有责任和义务直面这一社会问题,通过新闻报道唤起人们的关注和警觉,在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同时营造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保护未成年人的舆论氛围。然而,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具有先天的刺激性和震撼性,媒体在有限的话语空间里,只有遵循新闻报道规律、切实把握好传播的伦理尺度,正确处理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等矛盾冲突,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报道的正面效应。
维护正义,避免“媒介恐慌”
大众传媒具有环境监视和社会协调的功能,能不断地向人们提供关于社会上各种事件的讯息,并且通过对新闻信息的选择、解释与评论,可以及时地向人们发出警告、协调社会行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能引起社会警觉,对青少年进行警示和教育。媒体报道的本意无疑是为了揭露违法犯罪、倡导社会正义,然而,现阶段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报道集中刊播、过量发表、过度渲染,会在一定程度上制造“媒介恐慌”。
据统计,2014~2015年,经媒体报道影响较大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多达43起,而2016年上升为87起。大量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竞相呈现在各类媒体上,甚至中央电视台也接二连三播报该类专题节目——2016年11月26日,《新闻调查》播出《致命的欺凌》,讲述了青海15岁初中生陶成鹏难以忍受校园欺凌服下剧毒农药自杀的悲剧;同年12月19日,《法治在线》播出《校园“黑色”地带》,讲述黑社会性质组织侵入校园、校内学生被吸收入伙的事件;紧接着12月21日,《焦点访谈》又播出《小华难以说出的伤痛》,讲述小华由于不堪忍受长期的校园欺凌,用吞铁钉、镰刀割手等极端方式自残的惨剧;2017年1月14日,《新闻调查》又播出《七个被刑罚的女孩》,讲述七名女孩校外施暴而被判处不同刑罚的案例。不难看出,同一媒体的四则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报道的播出时间集中、紧凑,再经地方电视台和网络媒体转载,一时间“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成为新闻热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事态,加重了社会焦虑,有的家长和学生甚至谈之色变、惶恐不安。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负面效果,是因为大众传播对人们的环境认知起到重要的构建作用。日本学者藤竹晓的“拟态环境的环境化”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呈现的“拟态环境”虽然与客观环境有很大差异,但由于现代社会中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大众媒介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和采取环境适应行动的,这些行动的结果作用于现实环境,便使得现实环境越来越带有“拟态环境”的特点,以至于人们很难在两者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①媒体报道营造的校园欺凌和暴力环境很容易在受众心目中形成刻板印象,导致以偏概全,从而形成“媒介恐慌”。
媒体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善良动机报道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结果却加重了社会恐慌心理。事与愿违,让我们意识到媒体报道这类敏感题材时,仅有动机和目的的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讲究报道手段和方式方法,重点把握好“时度效”。
时的考量,要把握特定时期事态的基本状况,处理好时距。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由来已久,但各地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属于校园暴力类型的通常不到1%;校园欺凌发生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高,2016年4~6月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学生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 ,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②媒体无视这一时期总体情况,把少量的偶发事件当做普遍性事件大肆报道,这不仅不客观,还会造成此类新闻的整体失实。短时间内连续、集中的报道,让受众目不暇接,很容易产生事件频发的错觉。
度的考量,要把握好数量、深度和热度。首先,要把控数量。不报、少报、多报,版面大小、播出时间长短,这些不只是量的区别,它会影响人们对质的判断,那种“一窝蜂”“轰炸式”的报道带来的不仅是新闻同质化问题,还是对公众议题的设置,直接影响人们的认知。其次,要有高度和深度。报道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不能满足于简单呈现事件形态,还应站在社会高度、人性高度,深刻分析事件隐含的深层次问题及成因,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再次,要注意热度。特定时期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成为热点问题后,媒体不可过度炒作,应有所节制,并理性地引导舆论。
效的考量,要兼顾传播效果和社会效果。报道不能只注重事件的逼真性、刺激性和震撼性带来一时的传播效果,还必须充分考虑其长远的社会效果,切实避免出现侵害当事人、诱发模仿行为和引发社会恐慌等非预期效果。
客观报道,不失道义评判
真实、客观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但也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它同样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伦理不仅仅是判断事实的真与假,还有善与不善的问题,新闻报道不能仅满足于事实判断,还应作价值判断;媒体不仅通过真实、客观的报道揭示“是”或“不是”满足人们获取信息、感知外部世界的需要,还需要明确“应该”与“不应该”,从而有助于受众作价值判断。媒体缺乏价值意识和道义立场,不作道义判断而仅展现所谓的客观事实,这会使人们在作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时依然迷惘和错乱。特别是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报道,如果将事件中的攻击、勒索、羞辱、诽谤、恐吓、辱骂、胁迫、孤立等侵害行为和行帮习气客观呈现出来,会危害儿童和青少年的价值心理建构,影响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甚至直接诱发模仿行为。
综观时下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报道,有一些只停留在事实的简单呈现层面,对事件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缺少必要的交代,对当事人极端的处事态度和行为方式无节制地客观再现,从中很难见到报道者的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让受众耳闻目睹有不寒而栗之感。这种现象在新媒体传播中尤为常见。新媒体上一些所谓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报道”,往往是一段简单的视频资料加上寥寥数语的情况介绍,画面的刺激性有余,报道的倾向性难辨。2017年2月23日,新浪微博上“澎湃新闻”“新京报”等媒体“大V”相继对伊春市一起校园欺凌事件进行了报道。从报道视频中人们见到一名黑衣女生被迫喝下一种不明液体,并不断遭到周围同学辱骂、泼洒液体,报道的全部内容就是整个欺凌过程。这类报道固然客观,但报道方式过于简单,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道义评判,其展示扩散作用有余,而警示和教育作用则大打折扣,它只会令人触目惊心后一声叹息。
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报道要避免导向偏差,有必要从报道选材、报道内容和报道形式上切实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有机统一。首先,新闻选材上要尊重客观事实,慎重评估报道效果。大而言之,这类题材报与不报、多报与少报、何时报,不仅要具体分析特定时期社会现实状况,正确判断事态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力求报道在社会整体层面上切合客观实际,同时还要评判受众的主观偏好、接受心理和理解程度,充分思量报道可能产生的客观影响,将新闻的客观性与其产生的社会效果联系起来,力求激浊扬清。小而言之,报道素材选择上也应作价值判断,不能为了客观性而有闻必录,陷入自然主义的泥潭。特别是一些暴力、血腥、色情等场景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中是客观存在的,但报道时要意识到其公开后对当事人、受众和社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趋利避害,最大程度实现报道惩恶扬善的目的。
其次,报道内容上坚持客观性与倾向性相统一。新闻的客观性与倾向性是对立统一的,二者都是新闻价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坚持新闻的客观性,要求我们以客观事实为新闻的本源,报道内容切实反映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本来面目。但是,这种反映并非照镜子式的。面对这类事件,报道不仅要选择事实,同时要基于社会主流价值观,理性地解释和评价客观事实,体现出媒体的立场、观点和态度,也即在客观报道的基础上进行道义评判,实现客观性与倾向性的统一。
再次,报道形式上动态呈现客观事实与理性道出真相相结合。客观事物普遍具有多面性,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更具有复杂性,要对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使报道具有客观性,除了及时、准确地报道事态,还须全面、深入地关注事态的发展变化过程,理性地分析其前因后果,由此更好地揭示事件的真相。为此,报道形式上除了常用的动态报道外,还要强化深度报道。借助深度报道全面分析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共性和特点,深入阐明事件内在的因果关系,切实探讨应对策略。这不仅能提高新闻报道的品质,也使人们对事件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央视播出的《致命的欺凌》,通过深入的调查走访,用事实说明校园欺凌摧毁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和自我价值感,揭示了校园欺凌现象背后老师、家长在学生学习和成长过程中不同程度的“缺位”以及国家法律和制度欠缺等深层次原因。由表及里,“新闻背后的新闻”中客观事实与理性思考同在。此外,客观报道之外,有必要强化新闻评论。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主要事实和基本情节大同小异,大量重复报道此类案例,其警示和教育作用远不及负面影响。而基于客观事实的新闻评论,不仅能增进人们对此类事件的认识,出于道义的评判与思考亦能起到价值引领作用,更好地实现舆论引导。
满足知情权,谨防“二次伤害”
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公民权利,前者是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后者是限制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新闻传播活动中常常遭遇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报道一方面是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需要,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过度深挖和报道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会侵犯公民隐私权,造成“二次伤害”。这不仅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甚至构成违法侵害。《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至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而且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所涉及的对象大多是中小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报道须慎之又慎。
然而,当下的一些报道明显失当。2017年4月初,中国日报、扬子晚报等媒体微博都相继报道了四川省彭州市的一起校园暴力事件。报道视频没有经过任何技术处理,将打人者和被打者的声貌体态都直接公之于众,并指明两名被打女生皆为某中学学生。这样的报道无疑能博得眼球,但明显侵犯了当事人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打者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对打人者悔过从善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高度敏感,报道涉及的对象相对特殊,媒体不能过于偏向新闻价值和片面地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当道德价值观让位于职业价值观,对人性的尊重让位于釆访权与新闻价值,“二次伤害”极易产生。防范“二次伤害”,须遵循“不伤害原则”,在传播的各环节中体现人文关怀。
首先,要坚持“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是应用伦理学中缓解道德冲突的基本的、核心的价值原则,它“虽然从表现上看似乎是‘降低了’道德的要求或水平,但实际上却是多元化时代里人们以理性的方式所能期待的最好的东西”。③依照这一底线原则,媒体在报道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时要切实做到对当事人权益、公众知情权、记者的职业道德、社会道德规范和国家法治建设等“不伤害”。
其次,要注重人文关怀。新闻采访时,要清醒地意识到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发生后,弱势者无论身体还是在精神上都遭受过一定程度的伤害,这时候不能为了获取新闻素材而过多地追问受害的过程与细节。采访中不恰当地唤起受害者痛苦的回忆,会让他们承受心理打击,干扰其生理和心理恢复。同时,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施暴者多是未成年人,对他们也应心存善意,要给其陈述的机会,平等、真诚地倾听其悔过的心声,将采访的重点放在探究过错的成因上,不能因其有过错而失去应有的关心。新闻写作和编辑时,要讲究报道艺术。新闻标题制作避免猎奇式的引导,将“二次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报道刊播后,及时关注其产生的影响,发现偏颇或差错应及时更正,以消除负面影响。
本文系2014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众传媒的道德冲突与化解策略研究”成果
(作者陈新平系合肥工业大学教授,李堃系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5级研究生)
责任编辑:武艳珍
注释:
①参见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页。
②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③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