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微信十条
微信十条一般指《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即网信办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微信十条规定简介
2014年8月7日,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①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取得资质 ②强调保护隐私 ③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 ④公众号需审核备案 ⑤时政新闻发布设限 ⑥明确违规如何处罚
微信十条内容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大要点
对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进行了规范,要求取得相关资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各项制度、配备相应人员,保护用户隐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
对微信公众号等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者开设公众帐号,必须经过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商审核,同时由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同时,对时政类文章的发布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要求公众号管理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对微信用户等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帐号的时候必须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即所谓的“实名制”。
有利之处
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态度:对微信这种业务,可以说监管层的态度一日不明确就不能说可以高枕无忧,当年Skype在野蛮生长后被叫停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过。“国信办十条”的发布,在规范的同时可以看出监管者还是以鼓励和包容的心态看待即时通信工具的,这样反而少了后顾之忧。
有利于净化微信生态环境: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微信迅速成长为一个综合性平台,但与此同时也开始滋生各种不那么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在微信上,朋友圈过度商业化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各类微信诈骗事件也在网络上经常可以看到,甚至有不少公司利用微信进行涉嫌传销的商业活动。
权威解读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这十条《规定》,微信等即时通信将实行“后台实名制”,此外,未经批准的公众账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这十条《规定》被外界称为“微信十条”,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此次推出“微信十条”,以打击网络谣言为切入点,以控制时政类新闻转载为关键点,旨在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对防范谣言等有害信息冲击微信固有的信任链起到很大的作用,是依法治网的积极探索和有效举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深入发展,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网络空间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是网络发展本身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特别是由于相应的管理措施、法律政策滞后,让一些别有用心之徒有可乘之机,利用网络造谣、传谣、诈骗、行凶等等,使网络空间这个“精神家园”鱼龙混杂、险象横生。
当前,互联网的第一大用户就是即时通信,移动互联网的最大用户也是即时通信。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是基于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同样面临着互联网普遍面临的问题。尽管它们打造的是微信朋友圈等相对私密的专属网络舆论空间,却因为各种公众号、营销号的存在而使得这种社交型的网络空间的性质发生改变,加之“朋友圈”的较高信任度,使得不实信息、有害信息等迅速串联传播,造成的危害也不容小觑。“微信十条”的出台实施,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服务提供者来说,明确了资质要求,并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服务使用者进行实名,并要求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对服务的使用者即公众账号而言,则提出来审核备案的规定,并要求承诺遵守“七条底线”,还对时政新闻的发布进行了设限。此举显然在于以官方政策规定的方式,为预防和整治移动即时通信公众信息领域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了“有法可依”。
同时,“微信十条”也规定了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这种明确的责任追究指向,必将倒逼每个公众账号经营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觉拒绝和抵制网络谣言以及低俗、有害信息,真正还老百姓一个清朗明亮的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它绝非法外之地。为规范网络行为、减少不良信息,依法管网、依法治网,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和通用做法。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开启了“依法治网”总动员。“微信十条”的出台实施,是顺应信息时代发展潮流的务实之举,为依法治网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值得点赞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