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年多的时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该制度的实施效果逐步显现,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方面,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试点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中,达成和解谅解的占39.6%。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均不到0.1%,被告人上诉率仅为3.6%;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刑法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受重视,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与司法资源的有限配置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好满足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需求,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众关心较多的是如何避免“权钱交易”的问题,这也是接下来试点工作中需要探索和完善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强调控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较法定量刑更为优惠的量刑协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和量刑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径行判决。但一方面,中国的量刑协商实际上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的协商,也就是由控方主导的协商;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就量刑减让可协商的空间和幅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加以限制,这就难免造成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因此,防止“权钱交易”,根本上必须限制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其一,坚持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在于,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兼顾司法效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另一方面,必须规范诉讼程序,速决程序中更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上的自愿性。
其二,探索完善制度建设。俗话说“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应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在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化,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标准,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罚情节所适用的具体从宽幅度,为检察机关更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更准确裁量刑罚创造条件,降低自由裁量的空间。
其三,强化监督、制约和追责。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确保办案质量。对于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权钱交易行为,视其是否构成犯罪,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统一的时代性选择。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