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可能需要45天的审理最终只用了14天就完成,这是发生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事情。
2017年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江某等157人特大合同诈骗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深圳检察院建议,深圳中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149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由于绝大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表示认可,所以大大缩短了审理的时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8月29日至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至2018年2月,试点已经一年有余,试点地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继续试点的任务依然很重,一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的学者和刑事案件律师,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以及未来发展进行解读。
1. 符合中国司法现状的选择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制定具体试点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郑州等18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
例如,广州、深圳两级检察院、法院截至2017年12月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案件18354件20465人。其中,提起公诉17280件19222人,占同期提起公诉数的49.61%。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3680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4.46%。郑州两级检察机关在2017年共起诉认罪认罚案件5169件6285人,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51.9%。
而郑州市下辖的登封市检察机关集中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10起危险驾驶案件,2天内将这些案件全部审查完毕,用一天时间集中起诉,法院对这10起案件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迈出的一步,对于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加强人权保障有明显作用。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刑法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受重视,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与司法资源的有限配置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武晓雯对本报记者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好满足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的需求,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不仅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举措,而且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在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王海桥看来,中国在司法改革上的繁简分流一直在持续,“从2000年开始的刑事简便审,到轻刑快审,再到刑事速裁程序,最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前面的几轮试点改革为本次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
试点一年,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刘祚良律师表示,这项制度设计相对合理,而且各试点贯彻落实比较好,并且都在各自范围做了一定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
王海桥认为,试点城市在实践中积极参与,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中进行了不少探索。在省级司法机关的统一推动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共同开创新举措,如在看守所分别成立新的速裁办公室,三机关就近办公,大大压缩案件的在途时间,充分释放效率。
2. 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矛盾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在中国家喻户晓。在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坦白从宽”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法律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坦白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坦白从宽”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律师具体地解释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坦白从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认罪认罚从宽是诉讼制度的规定。“坦白从宽”是案件审理最后阶段量刑的一种考量,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并不起相应的作用,“法官还要根据庭审的情况来鉴别被告人是否真的做到‘坦白’”。
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不同,适用的案件会在开庭之前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对其罪行认定和量刑建议表示认可。而法官在庭审中审查的重点之一是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被告人没有明白签署具结书的含义,从而导致错案的出现。这个情节是庭审的重点。”高文龙在接受采访时着重强调。
而在防止出现错案中,值班律师尤为重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中期报告中,也说明了在一年时间内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和探索。
值班律师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同时,其职责还包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当事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值班律师制度的存在十分有意义,能够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发挥作用。”刘祚良表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面上看似弱化了庭审的作用,但其实不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的是“庭审的实质化”,但是这其中是有层次的。复杂的、疑难的普通审理程序对实质化要求最高,而一些事实清楚,被告人表示认罪和认罚,则有着简化审理程序的需求,庭审的实质化需求也就相应降低。复杂案件庭审太简略,这是“走过场”;简单案件程序太繁琐,这也是“走过场”。所以要区别对待,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多数是速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庭审要求低,但这并不是放弃庭审,而是“庭审重点将会转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案件主要事实的可靠性的审查”,武晓雯对记者表示,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矛盾,而是完全契合、相辅相成的。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创新,它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值班律师制度建立与完善等都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3. 制度完善尚需多方努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时间为两年。在第一年的试点中,无论是制度政策完善还是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多亮点。但是反映出的问题也值得注意和需要加以解决。
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中期报告中也指出试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试点地区将“认罚”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简单等同起来,或将“从宽”绝对化、简单化,对案件具体情节区分不够;有的地区试点案件数量偏少、比例偏低,试点案件类型和适用程序过于集中,对普通程序中的适用问题探索不够;还有则是一些环节协调配合还不够顺畅,办案规程、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将会在接下来时间内不断推进制度建设,加强改革督察,比如对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处理好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刑罚裁量的关系等。
武晓雯认为,要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分类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为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高文龙也认为要总结好试点经验,同时还要广泛向学界、实务界征求意见,同时还要让真正工作在一线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参与到制度的建设中来。
对于具体问题,学者和律师则侧重不同,王海桥希望在以后的实践中应当吸收被害人的合理诉求,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矛盾的化解。
高文龙希望继续完善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制度,对值班律师的角色进行进一步探索,让其真正发挥作用,避免让值班律师在具体的案件中流于形式。
对于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武晓雯建议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标准,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罚情节所适用的具体从宽幅度。
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值得注意。王海桥建议要确立包括权利告知、全面法律援助和反悔后程序回转在内的一系列程序机制,法院要把认罪的自愿性以及量刑问题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同时,要保障被告人和检察官“量刑协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检察官居于主导地位。
刘祚良则表示不仅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实质审查,防止发生被迫认罪、替人顶罪、以钱赎罪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