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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3月01日 星期三

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作补充规定

虚假及非法债 夫妻不共担

本报记者 彭训文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3月01日   第 02 版)

  新华社发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保护婚姻弱势一方

  根据补充规定,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了两款内容,分别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充规定所调整的,就是此前颇受争议的“第二十四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时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出现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虚构债务,导致离婚后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巨额债务。有的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另一方被追债。在多数情况下,遭受损害的夫妻另一方对这些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并不知情,却因为该规定被迫“为前任还债”。

  专家表示,补充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出界定和细分,即分为“正常债务”“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三大类。正常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后两者则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这体现了《婚姻法》的顺时而变,保护了婚姻双方中弱势一方的权利,维护了司法权威、公正。

  明确债权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证人到庭并当庭签署保证书,明确法庭“调查取证”“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责任。

  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未经审判就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则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通知对这些错误、简单的做法进行了纠正,为受害者群体起诉、上诉、申诉,寻求司法正义提供了“尚方宝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出借财物时,也应该注意自己出借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对方是婚内人士时,需要对方的婚姻证明和夫妻双方同意借贷的签字。否则,这笔债务就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为非法借贷设置了更多的障碍,也会给金融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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