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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06月13日 星期一

陆益龙建议以法治规范地方更名:

改名要有严格程序约束(对话)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6月13日   第 05 版)

  陆益龙 安徽省枞阳县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安庆师范学院兼职教授,著有《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判别》、《中国历代家礼》等专著。

         

  记者:现在中国各地流行改地名、恢复地名,它有利于如今社会治理模式发展创新吗?

  陆益龙:这是各地快速开发、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色。改名通常是政府在调整行政区划格局时所推进的行政行为,这和社会治理的理念不同。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倡导无权力特别是无行政权力和影响力的民众能够有渠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很显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认为的”能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的目的,推动行政区划及其名称的更改。这对当地政府而言是有利的,而对普通百姓来说可能并不一定有利。

  记者:为什么行政区划及其名称的变更频繁出现?

  陆益龙:其根源在于一些地方还是“人治”政府,而非法治政府。某些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他的理念、想法和喜好都会在行政行为中得以体现,而较少受到法制程序的规制和约束。

  记者:更改地名需要遵循什么标准?

  陆益龙:地名既是地方的,也具有公共属性,应尽量保持延续性和唯一性,原则上不应轻易更改。如要更改,应该有严格程序约束,约束的核心就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改名是必要的,而且对公共利益是有利的。在程序上,既要有专家论证、行政调查论证,还要有地方立法机关的审议和民政部的审批。

  记者:作为安徽人,您如何看待徽州复名?

  陆益龙:在徽州复名问题上,我个人极力支持,因为“徽州”这个名字背后有太多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深厚的历史渊源。但这并不等于我支持其他的所谓“恢复地名”的行为,因为这些恢复旧名行为其实也是一种改名行为,一定要严格把关、慎重推进。

  记者:您对规范各地方改名有何建议?

  陆益龙:现在行政区划及其名称的更改,主导权主要还是在行政系统,统一的法律规制和约束力还不明显,一般只要地方政府将相关报告送到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审批即可推行实施了。为规避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需要加大法律对这一行政程序的制约作用,其中包括立法系统的审查程序和司法系统的追责程序。

  另外,我强烈呼吁相关部门要警惕一些地方政府借治理创新之名,轻率地改变行政区划及其名称,或是轻易推进合村、并村的行为。任何没有经过严谨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民意的随意行政行为,都会造成很多破坏历史与自然法则的不可逆的后果。我呼吁中央政府对此类行为加大监管和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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