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版:星辰副刊

中国能源报 2026年11月02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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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形式协同”走向“实质协同”

——《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的新路径

■杜健勋 《中国能源报》(2026年11月02日 第 20 版)

  近年来,美丽中国加快建设,我国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重要生态环境治理目标,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质增效行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4.4%。在温室气体治理领域,国家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通过市场、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落实温室气体总量和浓度控制要求,温室气体减排取得良好效果。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6年度报告》指出,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较2020年降低17.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21.7%。

  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治理仍有空间。《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提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全国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的目标。《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十五五”规划》要求“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较2025年降低17%”。

  实现国家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治理目标不能盲目推进,要重视两类物质减排间存在的内在科学联系。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具有同根同源性特点,对两类物质进行控制能够产生协同减排效果已是国内外环境科学界的重要共识,协同减排在国内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也得以体现。例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6年度报告》指出,2025年,在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的同时,全国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7.8%、12.1%、8.0%、29.9%。

  除了政策支持,国家同样重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创设“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的规定(以下简称“协同控制条款”),该条款在2018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得以保留。但该法囿于温室气体的非大气污染物法律地位,且未有保障协同控制条款得以实施的制度体系设计,以致协同控制条款出现虚置化、碎片化、断裂化等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沿袭《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的规定,在总则编延续协同控制条款,在污染防治编设置相关细化条款,同时拓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规划制度、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一些环境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

  基于上述现状,破解两类物质协同控制存在的法治困境已成为法学界(尤其是环境法学界)的一项重要研究任务。今年9月出版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一书立足国情,对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进行了系统性、体系化研究,探索并提出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治理由“形式协同”向“实质协同”转变的路径,旨在为两类物质协同治理实现提供切实、有效保障。

  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治理实现“实质协同”首先需要强有力的法理支持。破解两类物质协同控制的实践困境,需要跳出传统环境行政管制理论的束缚,并寻求一种新的治理理念。为此,《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提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同于传统的生态环境研究议题,其具有跨领域性、复杂性等特点,指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这两类物质治理的理论应由传统环境行政管制理论转向环境协同治理理论。该书系统论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的契合性及实现框架,这一新的理论顺应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对生态环境治理协同性的要求,也为其他类型的污染物协同治理提供理论上的参照。

  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治理实现“实质协同”离不开“刚柔并济”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不同于既有研究成果的零星化、碎片化,《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认为,保障两类物质协同治理的实现,需要建立源头协同预防、过程协同监管、末端协同惩戒的刚性保障制度体系和融合政府激励、市场激励、社会激励的柔性保障制度体系。这两大协同法律制度体系设想实际上尝试打通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温室气体控制领域相关制度间的联系,既能强制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进行刚性减排,又能激励企业主动控制两类物质减排的积极性。

  未来,切实保障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治理实现“实质协同”,还需要为《生态环境法典》制定配套立法。《生态环境法典》对两类物质协同治理作了原则性、引导性规定,要切实保障两类物质协同治理的实现离不开配套的立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鉴于此,《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对制定配套立法进行了系统论证,并提炼形成具体条文,这一配套立法设想可为《生态环境法典》减污降碳协同条款的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提供方案和思路。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