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跨境碳交易制度建设再进一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张昕公开指出,《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在编制中,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未来我国将以部门规章形式将跨境交易确立为制度。
在《巴黎协定》第六条框架下,各国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交易“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ITMOs),以此完成各自国家自主贡献(NDC)减排目标。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开展ITMOs相关交易;欧盟计划于2031年启动高质量国际碳信用采购试点,并于2036年正式启动该项交易。全球碳信用跨境流转规则加速成型,身处这一变化之中,我国将迎来哪些机遇与挑战?
■■国际角色将更主动
我国现有碳交易体系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全国碳市场、地方试点碳市场构成的强制配额交易,以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CCER交易市场”)。而跨境碳交易,则有机会由我国特定的CCER转化为ITMO。
跨境碳交易本身也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核证碳标准(VCS)等自愿交易,另一类是国家政府之间的ITMO交易。中国欧盟商会碳市场工作组主席靳博阳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企业间的跨境碳交易用于ESG报告或自愿抵销,不涉及国家账本;在ITMO交易中,碳信用用于买方国NDC履约,卖方国须从自身NDC账本中扣除并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减排量不会被重复计算。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推进跨境碳交易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清洁电力项目副主任黄辉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积极参与跨境碳交易,有助于盘活国内减排存量,通过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协同降低我国减排成本,推动低碳技术发展与产业绿色转型。从全球角度看,可扩大全球减排资源配置范围,有利于引导全球资本投向低碳项目,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减排资金与技术,提高全球气候治理协同性。
靳博阳也指出,通过将我国CCER转化为ITMO开展跨境碳交易,可有效提升国内碳信用的国际认可度,推动我国碳市场从被动适配国际规则,转向主动参与引领区域碳规则建设。
目前,我国ITMO相关交易处于政策储备阶段,暂无实际跨境合作落地。但2025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贝伦大会(COP30)期间,中国、巴西、欧盟共同发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放联盟(OCCCM);2026年5月、9月,又分别吸纳德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挪威、新加坡、土耳其、英国成为正式会员。OCCCM聚焦各国合规碳市场规则对话、完善MRV体系,探索碳市场机制衔接与互认,搭建高质量碳信用合作平台,为跨境碳交易相关规则协商提供了重要的多边载体。
■■CCER额外性论证或将趋严
面向国际市场,国内CCER要想转化为ITMO,还需提前做哪些准备?
黄辉表示:“我国现有CCER方法学以适配国内场景为主,在基准线设定、额外性论证、碳泄漏评估等核心技术环节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需要修订完善CCER方法学,统一基准线、额外性判定、泄漏评估等标准,确保符合国际跨境交易要求。同时,要实行分层隔离,防控跨境市场风险。合理设置CCER跨境转让总量与年度额度上限,严控跨境交易规模和节奏,防范减排量无序外流扰动国内碳价与履约秩序。”
另外,与国内碳信用要求减排成果唯一可追溯的原则相同,跨境碳交易也要注意唯一性。靳博阳指出,ITMO的风险核心是“双重计数”。核算必须确保每单位ITMO具备唯一性;登记方面需建立国家登记簿与UNFCCC中央平台的互通机制,标记“已授权国际转让”状态;注销方面,ITMO首次转让后必须在东道国账本完成相应调整,确保一吨减排量只被一个国家使用一次。
“目前国内CCER存在额外性论证偏弱的问题,如海上风电等技术可直接豁免额外性论证,项目无需逐案论证。但未来ITMO在进行东道国授权和相应调整时,可能会要求提供可验证的额外性论证。因此,ITMO机制的发展可能会倒逼CCER项目的额外性论证从宽松转向严格。”靳博阳提醒。
■■重塑国内碳市场格局
当碳交易主体从企业延伸至国家政府层面,跨境碳交易还面临哪些变化?
靳博阳分析,未来,跨境碳交易的不断完善将推动碳市场从“单一信用市场”走向“分层定价”的格局,形成三大类资产。“第一是NDC合规类资产,即用于NDC履约的ITMO,必须附带东道国授权函和相应调整,这类资产法律确定性最强,价格也最高。第二是行业抵消类资产,如CORSIA合格排放单位。它有明确的国际行业合规需求支撑,但供需关系因行业机制不同而存在差异,价格介于另外两类之间。第三是自愿宣示类资产,主要用于企业碳中和、价值链减排等自愿目的。这类信用不涉及国家账本调整,获取门槛最低,但也面临越来越严格的‘漂绿’审查,价格承压也最大。”
“长期看,跨境碳交易将推动国际碳市场规则互认、碳价体系逐步趋同;同时促进跨国碳资产高效流通与配置,提升全球减排效率;但也需协调核算标准、监管差异、数据互认等挑战,合作与竞争并存。对企业而言,需持续跟踪国际ITMO细则及各国碳机制规则变化,及时调整碳资产策略;规范项目碳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可核查,审慎开发跨境碳资产;统筹平衡国内履约与海外碳交易,防范违约风险和碳信用失信。”黄辉说。
钢铁是我国典型的高耗能出口产品。一位钢铁行业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当前钢铁出口碳压力主要来自海外碳关税措施和国内减碳要求。一方面,欧盟CBAM等海外碳边境调节机制持续推进,产品出口需要核算、申报隐含碳排放,碳成本逐步显性化;另一方面,国内钢铁行业本身要落实能耗双控、超低排放与降碳目标,生产端减碳成本持续抬升。“《管理办法》仅是征求意见稿,落地还有一段距离。短期对钢铁出口利好有限,最终要看其与国际碳互认进展。长期来看具备对冲碳成本的潜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