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的增值税税目。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随后发布关于碳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告,明确各交易主体根据实际交易的情况依法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和依法纳税的义务。业内人士指出,这在法律与资产层面确认了碳排放权的税务属性,不仅是一次征管技术调整,更是一次深刻的制度性确认,将这一发展中的环境权益系统嵌入现行税收法律框架,标志着我国碳市场的税务合规体系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
■■ “税务短板”推高制度性交易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其中,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等。
据了解,此前履约企业因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其碳交易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会因无法实现税前扣除而多缴税,不仅虚增资产的账面成本,也扭曲了碳交易的真实经济成本,影响履约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积极性。
南华大学碳中和与核能发展创新研究院院长张彩平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长期以来,碳排放权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模糊状态,实质反映了产权界定在操作层面的不完整,不仅推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制约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此前碳排放权在会计实务中一般被确认为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存货等不同资产类别。这种定性上的不确定性,引发了税务处理中的法理争议,即销售方是否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这是造成交易双方纠纷的根本原因。”
■■ 驱动碳市场从“履约为主”向“金融化”演进
为应对此类税务不确定性,企业不得不投入额外资源用于税务筹划、沟通协调以及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由此产生的咨询费用、中介成本形成了额外的隐性管理成本,降低碳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
“以税务清晰化为起点,推动会计处理趋向标准化,进而提升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与可信度。在此基础上,企业能够更有效地管理碳资产并评估相关风险,最终促进市场定价机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这为中国碳市场从当前以履约导向为主的政策驱动模式,向未来融合投资、融资及担保等多重功能的金融化市场演进奠定了关键制度基础,标志着我国碳市场建设正从初期交易系统搭建迈向深化法律与财务根基的实质性阶段。”张彩平说。
随着全国碳覆盖范围的扩大与碳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现行以“销售无形资产”税目为基础的增值税处理框架,需随市场深化发展而适时调整。“当前政策已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为市场规范化运行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碳质押、碳回购等创新业务实质更侧重于融资功能与风险管理,其法律上的所有权未必发生转移。若完全沿用基于所有权转移的‘销售’逻辑进行征税,可能在业务定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税负公平性等方面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可能抑制企业的参与意愿,制约产品创新的深入推进。”张彩平表示。
■■ 仍须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
张彩平建议,相关税收政策有必要随市场实践的发展进行动态评估与适时优化。未来的政策调整,应更加注重对业务经济实质的辨析,并强化财税部门与生态环保、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共同研究制定更为精细、更具适应性的税收指引,从而平衡好组织税收收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和服务“双碳”目标之间的关系。“这无疑是一个需要审慎研究、稳步推进的过程。”
此外,国外碳市场也已有相关成熟经验。以欧盟为例,其实施的“反向征收机制”可防范欺诈,并对免费配额免征增值税,仅对有偿取得部分征税,有效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
张彩平指出,欧盟碳市场采用的“反向征收机制”对国内碳市场建设也具有参考意义。在该模式下,购买方承担自行计算、申报与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卖方仅需开具记载交易基础信息的凭证,甚至可以是零税率发票。借鉴这一模式,能够有效简化开票流程、降低卖方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的发票开具障碍,并从根本上解决因交易匿名性而难以直接开具发票的实践难题。“不过若考虑在国内引入类似的‘反向征收机制’,仍需审慎评估若干关键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