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双碳·绿色

中国能源报 2026年01月19日 Mon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   

内蒙古出台文件

部署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

《中国能源报》(2026年01月19日 第 10 版)

  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启动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工作。

  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光伏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实施方案》适用范围包括新增用电负荷、氢基绿色燃料、降碳刚性需求出口外向型企业、燃煤燃气自备电厂、国家枢纽节点中心(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电解铝行业以及国家级零碳园区七大类。

  《实施方案》要求,“强化源荷匹配”。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其中,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不超过负荷年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包括离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应参照并网型项目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

  绿电直连项目(除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外)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比例2025—2027年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这里,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新能源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申报负荷年度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绿电直连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方案》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在“交易与价格机制”方面,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规减免。”

  (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