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业合法继承人(代理人辜渌蓉):
经你们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大同路104号后平屋、思明东路31—37号第一层房屋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1年6月1日起退管。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闽01刑终429号]认定,你们申请退管时提交的上述房屋“经动员出租”材料属虚假证明,上述房屋应属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本机关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撤销原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关于退还大同路104号后侨房产权的通知》(厦房房管〔2020〕6号)、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关于退还思明区思明东路31—37号第一层侨房产权的通知》(厦房房管〔2021〕1号)。
二、你们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大同路104号后平屋、思明东路31号第一层、思明东路33号第一层、思明东路35号第一层、思明东路37号第一层房屋腾空并返还给本机关。
如你们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事实、告知的依据及内容等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 系 人:苏先生、肖先生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506室
联系电话:0592—2226083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附: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