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理论·评论

中国能源报 2026年05月25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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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的法治促进

■张叶东 《中国能源报》(2026年05月25日 第 06 版)

  4月8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促进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标志着“人工智能+能源”进入系统推进阶段。当前,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加速,算力设施用电激增,对安全、稳定、清洁的能源供给提出更高要求。同时,新能源占比快速提升,也对电网调节、功率预测和系统稳定运行带来新的挑战。由此可见,能源是支撑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保障,人工智能也成为推动能源转型的重要工具。问题在于,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越深入,越需要通过法治统筹绿色低碳、安全可控、数据流通、模型应用与责任分配等。

  ■人工智能与能源加速双向赋能,带来新的法治命题

  《行动方案》以能源支撑人工智能发展、人工智能赋能能源转型为主线,围绕算力供能、绿色低碳、算电协同、场景开放、数据释放和模型创新作出部署,表明二者正形成能源、算力、数据、模型、场景相互牵引的复合系统。其核心法治命题在于,如何将政策推动转化为稳定、可执行、可评估的制度体系,既以人工智能提升能源治理能力,又以绿色、安全、可持续的能源体系支撑人工智能发展。

  首先,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科技条款中获得规范定位。《生态环境法典》第11条、第25条已经将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之中。同时,第1004条、第1005条、第1022条又分别从终端用能智能化、能源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应用以及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方面,为“人工智能+能源”预留了制度接口。由此可见,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并不是单纯的产业政策问题,而是法典实施背景下科技赋能绿色治理的具体展开。

  其次,人工智能赋能能源,需要通过法治促进能源系统的智能化、低碳化和安全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能源基础性法律,其在第31条、第34条、第61条已经明确新型电力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和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方向。其他分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也分别从新技术应用、洁净煤技术、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提供规范基础。人工智能用于新能源功率预测、电网智能调度、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油气管道安全监测等场景,应当在标准体系、风险评估、数据治理和责任划分上形成更明确规则,使技术应用真正服务于能源安全、绿色低碳和高效配置。

  最后,能源赋能人工智能,也需要法治约束和保障。算力设施用电激增,使能源供给、绿电消费、能效碳效、碳足迹核算和绿电直连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性问题。《行动方案》提出提高算力设施绿电占比、加强节能降碳管理、推动算电协同市场机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关于绿色能源消费、分布式能源、多能互补和能源数字化智能化的规定相衔接。未来应通过节能审查、绿证绿电交易、绿色算力标准、绿色金融支持和能源数据安全规则,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在安全可靠能源供给基础上实现绿色高效发展。

  ■以法治促进双向赋能,构建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与多层协同的制度体系

  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的关键,在于将《行动方案》的政策逻辑转化为法治逻辑,通过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与多层协同的制度供给,推动融合发展从可行走向可控、可持续。这样既能释放人工智能优化能源配置、系统调度和绿色转型的潜力,也能防范高能耗算力扩张、系统安全风险和责任不清等问题,实现鼓励应用与风险约束的动态平衡。

  第一,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接口,加快形成具体化、可操作的规范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已在科技应用、数字监管与能源绿色转型等方面为人工智能参与能源治理预留制度空间,但仍停留于原则性、框架性表达。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等形式,将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的具体规则加以细化。例如,可围绕算力设施用能结构、能源数据治理、智能调度系统应用等重点场景,明确技术准入标准、运行规范与法律责任,使法典中的科技条款转化为可执行的行为规则,从而实现从原则引领向规则落地的制度转化。

  第二,以人工智能综合立法为抓手,完善面向能源场景的专门规则体系。根据2026年度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立法已进入制度议程,但《人工智能示范法1.1(专家建议稿)》《人工智能示范法2.0(专家建议稿)》《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人工智能基本法1.0(专家建议稿)》等现有立法建议稿多停留于绿色原则等抽象层面,对能源消耗、生态影响与系统风险关注不足。未来相关立法应强化与能源法治的深度衔接,在具体规则层面作出回应:一是对高能耗模型训练设定能效与碳排放约束,将算力扩张纳入节能降碳制度体系;二是对数据中心与算力基础设施提出绿色用能与能效标准,推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低碳转型;三是对参与能源系统运行与生态环境决策的人工智能系统,强化可解释性、可审计性与风险评估要求;四是明确算法失误、系统失灵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构建清晰的责任分配机制。通过上述制度设计,使人工智能立法从原则规范走向行为规制,实现对能源场景的精准回应。

  第三,推动形成“法典法+单行法+示范法”的多层次立法结构,实现人工智能与能源的双向嵌入与协同规制。一方面,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基础确立绿色发展与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将人工智能在能源调度、碳核算与绿色转型中的应用纳入具体制度框架。同时,按照“双碳”目标要求,系统清理并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强化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提升制度整体性。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过程中,嵌入能源消耗约束、绿色标准与安全规范,使人工智能发展目标与能源安全、生态保护目标形成内在一致。通过这种能源法中嵌入人工智能规则、人工智能法中嵌入能源约束的双向嵌入路径,构建跨领域协同的制度体系。

  从“人工智能+能源”的政策推进到制度化转型,再到法治体系构建,表明二者关系已由技术叠加走向深度耦合。人工智能重塑了能源生产方式与能源治理模式,能源体系亦反向塑造人工智能发展的资源约束与结构边界。在此过程中,法治不再是外在保障,而是实现二者双向赋能并促进可持续运行的内在机制。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基础,修订与“双碳”目标要求不相适应的能源单行法,协同推进人工智能综合立法,通过标准体系固化、安全治理嵌入与多层规范衔接,方能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推动人工智能与能源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绿色、安全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深圳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