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理论·评论

中国能源报 2026年05月25日 Mon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全文复制        下一篇

绿电直连新政铺开 厘清堵点保障落地

■李春雨 《中国能源报》(2026年05月25日 第 06 版)

  编者按

  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绿电直连模式从“单一用户专属”升级为“多主体普惠共享”,大幅拓展了绿电直连可覆盖范围,对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政策的生命力关键在落地见效。深入总结分析绿电直连相关政策发布以来取得的成果及面临的困境,有助于更好地促进多用户绿电直连政策的有效落地,切实发挥其对实现“双碳”目标的积极作用。


  绿电直连是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的重要机制。2025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650号文”);2026年5月20日,两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688号文”)。截至2026年4月,已有24个省份出台配套政策,99个绿电直连项目获得审批,政策框架初步建立。自“650号文”发布一年来,各地政策落地差异显著,且综合用电成本偏高与地方政策反向收紧,使得绿电直连的政策热度与实践落地之间仍存在明显落差。

  ■■政策落地见效面临的内在约束

  绕不开的政策性成本。绿电直连的核心矛盾在于,既要通过专用线路不经由公共电网实现物理溯源,又依赖电网提供兜底保障。根据“650号文”,绿电直连的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其制度功能在于实现物理溯源,确保供给电量的绿色属性可追踪。但无论项目自发自用比例多高,只要接入公共电网,电网就必须随时准备在风光出力不足时按接入容量提供电力保障,这种保障需要支付对价。这一矛盾的价格化体现,就是202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以下简称“1192号文”)所确立的并网型项目的容量制输配电价机制,这笔费用是政策设计的基石,是电网为项目提供兜底保障的对价。

  经济性的深层悖论。容量电费的刚性约束,直接传导为项目经济性的深层悖论。“1192号文”的定价公式决定了一个基本格局:项目向电网申报的接入容量越大,需缴纳的容量电费越高;而压缩接入容量,一旦新能源出力不足,项目面临的停电风险也会随之上升。负荷率偏低的企业,度电分摊的容量电费走高;负荷率高的连续生产型企业,对供电可靠性要求极高,不得不申报接近全负荷的接入容量,度电分摊同样难以下降。项目输配电费主要与接网容量挂钩,这是绿电直连经济性的核心约束。即使在资源富集地区,绿电直连的综合用电成本也明显高于当地工业电价。考虑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免费配额和实际缴费需求,碳关税节省远不能覆盖绿电直连的政策性成本。

  地方政策反向收紧。国家政策搭建框架后,各地的实施细则具体划定落地空间,是政策真正落地的关键所在。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省级政策完全可以在国家框架内为项目落地创造更大空间。但从已出台的省级文件看,一些省份的具体条款比国家政策更为严格。个别省份特殊地区要求余电上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比国家文件“一般不超过20%”的标准更严;储能设施不得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不得通过租赁方式配置或对外租赁盈利。不同省份在政策制定上呈现出明显的保守与开放分化,有些省份已经在国家多用户政策出台前,支持先行先试,稳妥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和绿电园区试点,鼓励通过租赁独立储能容量等方式配置调节资源,明确项目退出后可回收利用线路。

  跨主体合作的机制障碍。“688号文”为跨主体合作提供了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跨主体合作面临结构性难题:退出机制不畅,利益分配空间有限。有的省份规定,项目投运后三年内不得退出,跨主体项目退出须双方共同发起。这意味着,当一方经营困难需要退出时,只要另一方不同意,退出程序便无法启动。还有的省份规定,项目退出后直供新能源退坡解列,原则上不接入公共电网,这意味着电源资产将面临沉没。利益分配方面,容量电费作为电网提供兜底保障的对价,其收费标准刚性不变且占有较高比例,不随项目盈亏而浮动。在项目整体收益空间有限的条件下,这笔固定成本使得发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利益分配空间更加有限,增大了跨主体合作的难度。

  ■■四条路径推动绿电直连更好落地

  其一,项目开发优先采用集团内部一体化模式。在利益分配、争议裁定、退出通道等配套机制尚未完善之前,跨主体合作的风险较高,且缺乏制度性保障,集团内部一体化是相对务实且应优先考虑的选择。具体包括三种模式:发电企业自主开发并向绿电消费产业端延伸,用电企业自主开发新能源,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发电企业依托新能源项目开发运营经验,以较低成本建设新能源电源项目,并通过向绿色氢氨醇等产业链延伸实现绿电内部消纳。这一路径在获取高附加值产品的同时,推动发电企业自身产业转型。但发电企业需直面下游产业的技术门槛与市场风险。用电企业作为负荷主责单位,在“以荷定源”原则下开发新能源项目具有独特优势,既可以确保电源建设与负荷需求精准匹配,又能够避免因第三方投资回报诉求而扭曲项目定位。但用电企业在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上存在短板,需承担建设成本控制、安全管理等开发运营风险。由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成立绿电直连项目合资公司,整合各自专业和资源优势,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应对上述困境的路径之一,“688号文”为该模式提供了制度框架。但需要协议明确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利润分配等,避免因利益分歧导致合作破裂。以上三种模式的共同逻辑,是通过股权和治理整合将外部合作关系内部化,规避跨主体协调的交易成本和退出风险。

  其二,审慎研判开发区域与产业条件。资源禀赋是绿电直连经济性的基础。尽管在容量电费刚性约束下,绿色溢价倒挂无法消除,但高利用小时数摊薄发电成本,可有效缩小倒挂幅度。项目开发应优先布局“三北”资源富集区。东部沿海省份虽然风光资源有限,但当地出口型企业聚集、碳边境调节机制压力迫切,对绿色溢价的支付意愿和承受能力较强,绿电直连项目仍存在落地空间。连续满负荷生产的高耗能产业是绿电直连的优质负荷。电解铝、铁合金等产业负荷曲线平稳,且其产品出口对绿电物理溯源有刚性需求。不过这类负荷对供电可靠性有刚性要求,申报接入容量接近全负荷,容量电费难以压缩。负荷曲线灵活、可随风光出力调节的产业,如部分可进行任务调度的算力中心、绿色氢氨醇等,则可依托需求侧响应和算力调峰参与电力系统调节,适当压缩申报容量,成本结构相对更可优化。政策环境是项目选址的重要考量。友好的政策环境,体现在接网条件的灵活性、允许储能配置的商业化运营,以及退出通道畅通等,项目布局应优先选择政策空间更大的省份。

  其三,以自主申报权激活容量电价弹性。容量电费是绿电直连经济性的最大单一约束。国家政策要求项目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以此激励项目方通过配置储能、挖掘灵活调节能力等方式降低对公共电网的依赖。容量电费的高低,本质上是项目方权衡供电可靠性与成本之后自主决策的结果。但这一自主选择权,对不同负荷类型的项目约束完全不同。对电解铝等刚性负荷而言,停电的灾难性后果使其申报容量必须覆盖最大负荷。将项目自建保障能力纳入定价考量,是降低申报容量压力的有效路径。可将储能等自建保障设施的配置水平纳入接网容量核定范围,对配置构网型储能比例高、自平衡能力强的项目,允许其申报更低的接入容量,对应的容量电费随之下降,使可靠性保障从单纯依赖电网兜底,转向项目自身能力与电网兜底的市场化组合。与此同时,当项目自身负荷率低于所在省份平均值时,应允许项目在容量制与两部制之间自主选择,以减轻项目投产初期电量偏低时的容量费压力。

  其四,以省级细则打通落地路径。国家政策已搭起框架,但多用户模式、退出机制、储能配置等具体尺度,仍由各省确定细则。省内政策应在国家框架内结合本地实情,打通落地路径。随着“688号文”的出台,多用户政策的障碍已经消除。省级政策应尽快明确项目拓展的审批程序、园区内多用户接入的技术规范与调度规则等操作细节,为项目提供灵活的接网条件,如允许跨地市合作开发、放宽线路距离限制,为项目选址提供更大空间。促进储能配置方式多元化,储能租赁和独立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将储能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转化为运营成本,减轻初始投资压力。畅通项目退出通道,研究增设经营恶化触发条款,允许单方申请退出,确保一方经营恶化时能够单方止损,避免跨主体合作因此被锁死。明确项目退出后,经协商可由电网企业收购回收利用线路,为投资者保留止损通道。

  (作者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校教务部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