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建议的通知,提出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确保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负荷侧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逐年提高不低于1.5个百分点,2030年前达到35%以上。
在业内看来,《意见》是一份具有前瞻性和重要实践意义的政策文件。它不仅仅是一份技术规范,更是一套旨在重塑区域内新能源生产与消费关系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 解决“弃风弃光”顽疾,
提升电源匹配灵活性
宁夏作为我国新能源重镇,长期以来面临着新能源消纳的巨大压力。传统的“大基地、大电网”模式在新能源出力高峰时段,电网调峰困难,导致“弃风弃光”现象发生。《意见》提出的“绿电直连”模式,通过“源荷就近匹配”,将新能源发电量就地消纳,绕过了远距离输送和电网消纳瓶颈,是解决消纳难题的一剂“特效药”。
《意见》明确要求“以荷定源”,即根据负荷的实际需求确定电源的建设规模和类型。这颠覆了过去“先建电源、再找市场”的传统思路,从源头上保证了新能源的有效利用,避免了无效投资和资源浪费,使新能源发展更加精准、高效。
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专委会专家吴俊宏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最大亮点之一是放宽绿电直连项目地域限制,提升电源匹配灵活性与友好度。《意见》明确提出,允许绿电直连项目在“同一个市域范围”内进行电源匹配。这一规定为项目落地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和灵活性。以往,绿电直连项目可能受限于更小的地理范围或“点对点”的严格对应模式,导致优质用电项目难以找到合适的、邻近的新能源电站。新规将匹配范围扩大至整个市域,只要技术条件允许,项目方就可以在更广阔的区域内寻找最合适的绿电电源。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有望加速宁夏能源结构的优化。在存量负荷改造项目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该类企业建设绿电直连项目需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这不仅减少了煤炭消费和碳排放,也加速了宁夏整体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方向转型,是实现“双碳”目标在地方层面的具体实践。
吴俊宏认为,《意见》不仅极大地增强了电源匹配的“充裕度”,也使绿电的消纳和配置更加高效、友好。对于新能源电站而言,这意味着其电力有了更广阔、更稳定的消纳渠道;对于用电企业而言,则意味着获取绿电的门槛降低、路径更加通畅。
■■ 明确外向型企业降碳需求标准,
绿电直连破壁垒
对于具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尤其是面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绿色贸易壁垒的企业,使用绿电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这为企业提供了一条稳定且可溯源的绿电获取路径,直接满足了其降碳的刚性需求。
吴俊宏指出,《意见》明确了外向型企业降碳需求的认定依据,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意见》创新性地将“海关订单”或“海关单据”作为认定外向型企业降碳需求的标准。这一举措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自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来,虽然政策层面鼓励企业使用绿电以满足出口产品的碳足迹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和认定企业的降碳需求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导致政策落地存在困难。
“《意见》直接以‘海关订单’这一客观、可核验的商业凭证为准绳,为出口企业的降碳需求提供了清晰、可量化的认定标准。这使得企业在申请绿电,以及政府或电网进行审核时,都有了明确依据,有效解决了‘如何证明’的难题。” 吴俊宏认为,此举缓解了外向型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碳关税、碳壁垒等现实压力,将政策支持与企业的核心商业诉求直接挂钩,极大地提升了政策的实用性和执行力,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经验。
《意见》明确,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侧企业作为主责单位牵头推进。直连专线原则上由负荷与电源主体共同投资建设。若电源和负荷投资主体不同,双方需签订长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宁夏发改委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这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为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开辟了新赛道,有助于形成多元投资格局,激发市场活力。
绿电直连项目,尤其是并网型项目,本质上是一个个“源—荷—储”一体化微型电网系统。其推广和实践,为未来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积累了宝贵经验,是探索分布式能源系统管理、调度和运行的“试验田”。
■■ 设计一套完整流程,
提供可复制的“宁夏方案”
《意见》提出了非常具体且逐年递增的量化指标,如自发自用率≥60%、绿电占比≥30%并逐年提升1.5个百分点等。这种精细化的管理方式,为政策目标能够落到实处提供了保障,也为后续监管和评估提供了清晰依据。
《意见》对建设主体、投资模式、协议签订、责任划分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要求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并明确了不同投资主体间的权责,有效避免了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和长期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尤其从申报、审批、建设到监管,《意见》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流程。特别是要求项目“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以及“负荷中断需匹配新负荷”等条款,形成了从准入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了政策的严肃性和项目的可持续性。
在业内看来,《意见》的意义远超一份地方性产业政策,它是一次深刻的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探索,旨在通过制度创新,打通新能源就近消纳的“最后一公里”,不仅为宁夏破解自身发展困局提供了“金钥匙”,也为全国其他新能源富集地区如何平衡发展、消纳与安全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