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12月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基于成品油管道运输特性,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弹性监管机制,由国家发改委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国家管网集团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跨省管道运输具体价格。
《通知》明确最高准许收入的核定方法——最高准许收入由国家发改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包括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并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当管道实际负荷率低于最低负荷率要求时,相应扣减最高准许收入。其中,准许收益率综合考虑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低负荷率根据实际负荷率、公平开放情况、其他运输方式替代程度等因素确定。此外,最高准许收入监管周期为3年。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对上一监管周期年度平均管道运输收入(不包含新投产管道产生的收入)超出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进行清算,并在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
《通知》还明确了价格确定、协商原则、价格调整,进一步明晰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确定方法。其中,供需双方应按照充分发挥管道运输竞争优势、促进提升管道负荷率的原则进行协商。对于其他运输方式可替代的,管道运输价格应不高于替代运输方式价格;对于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替代的,管道运输价格可参照但不高于所在地区或邻近地区铁路运输价格。新建管道运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纳入下一监管周期统一管理。另外,国家管网集团可根据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最高准许收入,与用户适时协商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每年最多调整一次,并与原有价格水平妥善衔接。首次调整价格时,确实难以协商一致的,由国家发改委按照与管道运输相同或相近路径的其他成品油运输方式中最低价格确定管道运输价格。
(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