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中国能源报 2024年11月25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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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大修”助油气产业挖潜

■本报记者 渠沛然 《中国能源报》(2024年11月25日 第 02 版)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矿产资源作为“工业的粮食”,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此次‘大修’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可以满足市场各方需求,适逢其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郭焦锋说。

  ●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是重中之重

  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此次“大修”,把“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并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同时,也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守海表示,新矿产资源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并将其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而且从该条文所列明的多重目的之间的递进关系来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高质量发展,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这使得新矿产资源法不仅起到发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作用,还肩负着保障包括能源矿产在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安全的使命。

  郭焦锋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在原则上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安全要求,包括能源资源安全。以立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政策支持、完善制度机制,对于维护国家资源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矿产资源法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必将促使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油气矿权区块的出让、降低油气勘查开采领域准入门槛、增加油气勘查开采领域投资、减少油气勘查开采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多种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投资油气勘查开采活动,增储上产。”陈守海说。

  ●竞争性出让成主流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解读新矿产资源法时表示,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申请审批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矿业权的需要。

  “实际上,除了油气等少数矿种,绝大部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早已全面实行‘招拍挂’等竞争性出让方式。很显然,新矿产资源法确定的‘招拍挂’将成为矿业权出让的最主要方式,协议出让或其他方式出让属于特例。”陈守海说。

  郭焦锋表示,此前有三种出让方式,一种是“招拍挂”、一种是“申请在先”,还有一种是行政许可。“此次修订后由原来计划性出让方式变为市场化方式,科学优化资源配置,是一个重大突破,十分有意义。”

  近年来,我国油气探矿权挂牌出让频次和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不断完善探矿权出让竞价规则,探索竞争价格熔断机制,使交易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引导资金更多用于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

  魏莉华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行以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陈守海认为,竞争性出让对油气勘查开采行业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企业和投资进入这个领域,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和勘探风险。

  ●实行探采“直通车”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践中,优先权的规定使探矿权人心存疑虑,担心在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不能直接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反而需要面临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竞争,仅在同等条件下才能取得采矿权。

  “尽管法律规定取得探矿权的企业和机构,找到油气资源后,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得采矿权。但这样仍然存在找到但不一定能开采的情况,可能导致一些企业不敢全身心投入去找去干。”郭焦锋说,“如果有些企业想出让区块,由于没有采矿权,想接手的企业不确定区块能否顺利开采,就会存在‘滞留’的问题。”

  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必然能获得采矿权,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

  “现在探矿采矿权一体化坐上了‘直通车’,取得探矿权的企业会相应地取得采矿权,等于给投资勘探企业吃了‘定心丸’。”郭焦锋说。

  有业内人士表示,矿业权的权证分离是一项大胆且具颠覆性的创新管理模式,需要出台和调整的配套政策众多,也可能带来一些其他问题。但总体来说,权证分离增强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从理论和逻辑上进一步理顺了矿业权管理思路,待后续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解读逐渐出台和完善后,我国矿业权管理将迎来新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