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学术·理论

中国能源报 2024年11月18日 Mon

返回目录    放大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   

学习《能源法》,推进能源法研究

■石少华 《中国能源报》(2024年11月18日 第 04 版)

  《能源法》是能源法治建设重要里程碑

  《能源法》是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填补了能源法律体系中顶层法律的空白,标志着能源高质量安全发展全面进入法制轨道。制定《能源法》之所以势在必行,主要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影响下,我国能源发展和安全面临着来自国内外一系列矛盾和挑战,能源安全形势复杂多变,能源供给保障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我国尚无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基本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的基础性能源法律,这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能源高质量安全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只有制定《能源法》,才能为解决上述基础性重大问题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为制定《能源法》的参与者,我从1988年在原能源部工作开始,亲历了立法全过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自1997年成立以来,始终将“服务于国家能源立法”作为首要宗旨,历届会领导和专家学者都不遗余力地参与、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交办的《能源法》立法研究、法律文本起草修改工作,为制定《能源法》贡献了应有的法理智慧和法律支撑。《能源法》的立法进程,大体经历四个阶段:一是前期研究阶段。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特别是在原能源部期间(1988—199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组织了构建能源法律体系和制定《能源法》的系统研究工作。二是初始起草阶段(2006—2008年)。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国务院同意,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于2006年1月24日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成立《能源法》起草组,由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马凯担任组长,15家单位为起草组成员单位,我代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参加初始起草工作。当时,中国能源法研究会的主要领导及诸多专家参加了起草工作专家组。2008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将《能源法(草案)送审稿》首次提请国务院审议。三是送审稿重启修改阶段。2015年3月,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召开《能源法(草案)送审稿》修改工作启动会议,委托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开展立法论证研究。时任会长的我,会同课题组成员全力组织研究,执笔起草了《能源法(草案)送审稿》修改稿,于当年12月报国家能源局。修改稿经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完善后,2016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二次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2017—2023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在《能源法(草案)送审稿》修改稿的基础上,形成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会多次参加了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四是报审阶段(2023—2024年)。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了加快制定《能源法》的战略决策。2023年下半年,司法部将《能源法(草案)》报国务院审议;2024年1月5日上午,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能源法(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其间两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在11月8日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能源法》。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是贯穿《能源法》的主线、红线。《能源法》施行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将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综合性、长效性能源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二是有利于确定能源中长期规划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三是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优化,逐步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四是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能源监管工作。五是有利于推进能源法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加强能源法治培养大批专门法律人才。

  《能源法》为能源法研究和学科建设奠定坚实法律根基

  学习研究《能源法》,需要深刻理解其法律定性定位和调整范围,从法律框架设计和制度创制的高度、广度和深度上,全面把握《能源法》的精髓要点。

  在法律定性定位方面,关于《能源法》的法律属性,在立法过程中虽有龙头法、基本法、综合性法之说,但国家最终将其定性为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基础性的能源法律是解决能源领域共性问题、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法律;统领性的能源法律是统筹、引领、协调其他能源单行法律法规的法律。关于法律定位,《能源法》在能源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位阶(层级)最高,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主体法,它所确立的战略方针、基本政策、重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对法律体系中其他能源单行法律法规具有指引、规范作用。在法律调整上,《能源法》与其他能源单行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及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在调整范围方面,《能源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调整我国能源领域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及基本问题:一是纵向能源社会关系,即在能源宏观调控、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供应消费、储备应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监管部门与能源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二是横向能源社会关系,即在能源生产、加工利用、供应消费等方面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三是涉外能源国际合作关系,即能源进出口、海外开发合作等方面的涉外社会关系。

  在能源高质量、安全发展的战略、方针方面,坚持党对能源工作的领导是推动能源高质量安全发展的根本保证。《能源法》第三条确定了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的方针。

  在能源基本法律制度方面,《能源法》创制的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其他能源单行法律法规:一是能源规划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能源发展规划体系。二是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和有关能源政策。三是能源市场体系制度,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四是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提升能源储备应急保障能力。五是能源科技创新制度,强化科技创新对能源发展和安全的支撑作用。六是监督管理制度,加大行政管理力度。七是法律责任制度,有责必究。

  能源法研究事业任重道远

  《能源法》凝聚了所有能源法研究专家学者前赴后继、不懈努力的心力智慧,将我国能源法研究事业推上新阶段,开拓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任务。

  《能源法》为能源法研究提出了既定的战略方针、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切实的目标指向,使其具有了更明晰的法律规范性、法理确定性和学术学科目的性。今后的能源法研究和学科建设应当以此为契机,重点从八个方面深化提升:一是《能源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研究其立法背景、立法取向、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能源法》的基础性、统领性,研究该法定性定位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意义。三是《能源法》法律框架设计的总体思路,研究确定立法思路、大政方针和基本制度的理念、构想、路径、方法和实效。四是《能源法》确立的战略、方针、原则、政策和基本法律制度,深入研究法律“四梁八柱”产生的背景、要点和法律规范。五是健全以《能源法》为“母法”的能源法律体系,研究其在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构建能源法律体系的方法思路、立法框架、立法时序和法理支撑,增强能源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和谐性。六是《能源法》的法理基础,研究《能源法》在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规制作用、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法律机理、与国外能源法的比对借鉴等。七是《能源法》与能源法学科建设,逐步将能源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纳入学科建设,研究能源法与相关法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促使能源法及早从资源环境法领域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专业学科。八是《能源法》施行的法律举措,研究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后续配套立法、建立监管执法队伍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对策措施,为能源监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