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能源领域有了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我国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获得更多法律保障。本期开始,本报邀请权威专家,从不同视角深入解读《能源法》,与读者共探《能源法》的立法过程、现实意义及深远影响。
《能源法》的出台是国家能源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是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煤、电、油气、核、可再生能源、节能等各领域陆续实施了单行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但一直缺乏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以协调各单行法,体现综合性的能源发展思路和法律规范,这是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缺环。经过国家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等三个纲领性文件的有力推动下,《能源法》最终出台,补上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一环。以《能源法》为基础和依据,加快完善能源各领域法律和制度规章、健全能源法治体系,对于推进国家能源治理现代化、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能源法》明确国家能源治理的目标与方向
从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到2014年确立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再到2020年确立“双碳”目标,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国家能源治理的目标与方向日渐清晰、逐步深入。党的二十大对能源高质量发展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战略部署。《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国家能源治理的目标与方向。
《能源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国家能源治理的总体目标是“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第三条明确了总体方向要“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面向碳中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首先要推进能源结构转型,实现能源结构低碳化。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由此可见,国家能源治理的总体方向是建设非化石能源占比逐步提高的新型能源体系,最终实现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为此,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分别就“水电”“风能、太阳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燃煤发电”“新型电力系统”“储能”“氢能”“能源消费”“能源供应”“能源基础设施”“农村能源”“能源环境”等具体领域的能源开发利用做出规定,明确了国家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
《能源法》确立国家能源治理的体系框架
一是确立能源市场体系。《能源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能源法》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第四十—第四十六条,分别就“经营主体”“自然垄断与竞争环节”“全国统一交易市场”“能源输送”“能源上下游协同”“能源价格”“国际能源市场”等七个方面的问题做出专门规定。
二是确立能源管理体系。《能源法》确立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能源管理体系。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的能源工作。”在第二章能源规划、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第五章能源储备和应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分别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是确立能源监管体系。《能源法》以第七章和第八章为主,确立了能源监管体系。能源监管职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总体上,《能源法》基于现行能源管理体制,采取“政监合一”模式。另外,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除了能源主管部门外,能源监管职能涉及到的部门还包括价格主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四是确立能源科技创新体系。《能源法》第六章能源科技创新第五十六条确立了“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第五十七条—六十二条分别就“能源科技创新领域”“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公关与集成应用示范”“数字化智能化”“科技人才培养”等六个方面做出专门规定。
五是确立能源储备和应急体系。《能源法》第五章能源储备和应急第四十七条确立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分别就“储备类型”“储备主体”“储备监管”“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应急管理体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应急义务”等八个方面做出专门规定。
六是确立能源标准体系。《能源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能源法》确立国家能源治理的重要制度
《能源法》各章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能源治理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包括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第五条)、能源规划制度(第二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第二十三条)、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第三十四条)、能源需求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能源价格调控制度(第四十五条)等。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