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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8年09月24日 星期一

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杜绝“一刀切”

本报记者 朱妍 《 中国能源报 》( 2018年09月24日   第 19 版)

  “非常赞成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格禁止‘一刀切’的相关意见,这是对前期‘运动式’整改的合理修正,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给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留下合理的空间、时间。”近日,某省水电主管部门的一位主要负责人给记者发来信息,字里行间满是感慨。

  其口中“修正”的焦点,是指此前备受争议的自然保护区内小型水电站去留问题。近日在湖南省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处小水电因建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而被处罚。不过因先于保护区设立而建,它们并未像过去那样被“一刀切”式强硬拆除,而将按照要求逐步整改、限期退出。

  从“一到切”到“讲策略”,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正在发生变化。包括水电、矿产等一批项目在内,处理由简单粗暴到有章可循,环保执法也更科学、公平。

  变化

  从“一刀切”到“因案施教”

  统计显示,我国现有大大小小自然保护区2700多个,约占国土面积的15%。根据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位于南岳衡山保护区内的小水电设施,有8座因处核心及缓冲区而违反规定,在生态环境部近日牵头的“绿盾2018”行动中被点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几个项目的确也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一位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坦言。但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保护区设立前4年,这些设施就已建成运行,此前也给当地百姓带去实实在在的好处,严格来说不属于违法。

  对此历史遗留问题,记者注意到,这次并未像往常那样直接硬性拆除,而要求今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根据《湖南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指导意见》,限期退出的小水电还将于11月底前落实生态补偿措施。

  “违法建设的项目,一律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但也要避免调节过度,尤其是对特殊项目,应分类处置、避免一概而论。”上述负责人举例称,比如《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就提出“分类分阶段整改”,下设“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等不同级别的项目,每一级别进一步细分,真正做到因案施策。

  变化并非个案。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监管也在趋于理性。如山东济宁,南四湖自然保区的一批煤矿一度面临清退风险,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一纸《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生态红线”范围鉴定,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保障了合法矿业权。

  “我们将突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过深化生态环保督察、严格执法,杜绝一刀切,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记者日前参加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汪键说。

  完善

  从“要不要拆”到“拆得合理”

  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绿盾2018”专项行动仍在进行,由此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治理自然保护区的决心。结合复杂实际,如何真正做到科学监管、合理处置?

  “科学合理”的前提,是明确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及功能分区。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顾问吴永高指出,自然保护区应根据法律及政策要求进行划分,但实际操作中,保护区自身便存在粗放、混乱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与区域内项目的’生死’息息相关。功能分区若不清晰,就无法对不同项目进行区别处理;若连保护区自身边界都不清楚,实地勘测界线更无从谈起。”

  这一说法,得到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苏扬的赞同。他表示,不少自然保护区在产权方面首先就有很多糊涂账,《自然保护区条例》也未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导致“自然保护区的权利人身份、主管部门的权责、权利受损如何维权”等问题,如今大多没有明确参考依据。“准确的界定是项目’合法身份’的重要依据,也是目前执法的一个难点。”

  明确该不该“拆”,下一步是“如何拆”的问题。吴永高以煤矿为例表示,无论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后,矿业权只要是经合法程序取得,都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利益。“但因情形复杂,要做到合理拆除,对各矿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还需单独考量。比如,采矿权尚未到期就被要求强制退出自然保护区,应给予补偿;采矿权到期的,如采矿许可证年限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一致,到期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无需进行补偿等。”

  而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设施,记者了解到,部分地区已出台专项措施,提出对域内水电站进行差别化处置;也有多地正在制定相应的清理整顿、退出办法及补偿机制,避免“一刀切”带来的仓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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