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统计局等7部委近日联合修订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从5月1日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相关部门指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按照合理用能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并接受单位能耗总量控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等指标考核。
《办法》指出,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为此,各用能单位每年需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并确保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建议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地方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具体执行层面,《办法》要求用能单位根据相关部门下达的总体目标,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节能目标,并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在管理制度方面,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项机制,减少能源损失、提高利用效率。在实际运行方面,需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及管理制度。同时,重点用能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体系统,提高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针对实施成效,《办法》也明确了相关奖惩措施。在用能单位内部,需建立自身节能奖惩制度,并将其与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浪费能源的给予惩罚。在管理监督层面,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用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用能单位需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未达标的,由管理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此外,针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等行为,最高可处罚款30万元。
(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