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1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以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联合惩戒的对象确定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针对上述对象,《备忘录》共制定十三条惩戒措施,并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其中,第一条措施即要求联合惩戒对象强制退出电力市场,从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情况还可能成为其融资、授信、税务管理、收购、债券与股票发行等行为的重要参考,相关监管和审查将更加严格。不仅如此,联合惩戒对象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可能受到限制,相关荣誉称号也将被撤销。
在执行层面上,国家发改委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提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备忘录》相关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国家发改委及其他相关部门。
(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