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煤炭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联合印发《湖南省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根据《方案》,此次整治行动将持续到8月末。整治范围为全省所有煤矿,包括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列入淘汰落后或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但尚未停产的煤矿。整治重点为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煤矿,国有大矿周边的小型煤矿,媒体披露、群众举报、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煤矿,重点产煤县市区的煤矿。
《方案》要求,对社会举报以及联合检查中发现并查实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图纸造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等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非法采矿的煤矿,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择其重者执行。
《方案》指出,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技术单位)提供虚假图纸、虚假报告,干扰检查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测绘法》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资质。
《方案》强调,对已处罚的超层越界巷道,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有关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超层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并在密闭墙中间位置封装统一制作的密闭专用瓷砖,填写由有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煤矿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表》。
《方案》明确,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按照相关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封存收缴火工产品。煤矿企业整改到位后,按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部门发还证照,恢复生产。对停产停建的煤矿,因安全原因确实无法下井开展实地检查的,在复工复产前,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检测,对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置到位。对于整改验收不合格、超层越界开采且拒不整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方案》强调,各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职能,切实履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监管监察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对发现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要登记归档,建立台账,对专项检查整治中发现的其他重大隐患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跟踪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整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纵容包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要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方案》提出,媒体或群众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线索的,可通过网络、信件,或拨打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向国土资源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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