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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09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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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09月12日   第 14 版)

  国内炼油行业产能 利用率低于70%

  本报讯 9月4日,中石化炼油事业部副主任崔光磊表示,在国际石油价格大跌的背景下,国内炼油行业产能过剩等问题进一步凸显,目前行业产能利用率已低于70%。

  崔光磊表示,从能源供应看,页岩油气革命性技术的出现使世界油气供求关系仍在寻求新的平衡。上半年国际油价虽触底反弹,但供需基本面没有根本性改变。同时,国内炼油能力过剩严重,行业产能利用率逐年下降,成品油供过于求的局面还会进一步加剧。

  与此同时,我国消费柴汽比进一步降低。如果透过能源消费结构看汽车消费,仅从今年上半年来看,中石化境内成品油经营量增长3.1%,其中汽油增长12.5%,柴油消费负增长。这反映出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工业生产和物流业的状况,以及汽油车保有量和消费持续稳步增长的特点。

  “尽管中石化近年来通过优化调整,开发了新型催化剂及有关技术,使得炼油生产柴汽比大幅降低,但压力仍然巨大并持续增加。”,崔光磊说道,“石油石化行业也需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动力转换和结构优化。” 

  (毛振华)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环保条例征求意见

  本报讯 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与现行条例相比,《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措施,完善了溢油事故处置应急机制,并根据新环保法的有关要求,增加了责令停业、停产整治、按日连续计罚等处罚措施。 

  《意见稿》明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包括处理海洋生态损害产生的处置措施和损害消除费用,海洋生物资源和环境容量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损失费用,监测、评估、专业咨询等合理费用,修复受损海洋生态或重建替代生态系统产生的合理费用等。除此之外,破坏渔业资源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将承担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所需费用及监测、评估、专业咨询、法律服务等合理费用。

  《意见稿》还规定,发生溢油事故之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重新进行环境影响风险评估,必要时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溢油事故后,同样有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的义务。

  《意见稿》特别强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一旦造成溢油事故,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处分。出现一般或较大溢油事故,将处以直接损失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溢油事故,将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与此同时,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年工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甚至依法予以处分。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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