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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01月19日 星期一

明明白白“消费”税

董杭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01月19日   第 04 版)

  如果不是国家发改委连续三月减零售调幅增消费税引发广泛关注,恐怕多数人对成品油消费税依旧缺乏清晰认知。实际上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已经执行20年,只是之前一直是由工厂提前支付,然后一并归纳在油的流通价格中,成为油价的一部分,并没有直接从消费者处纳税,并未在最终销售的价格中进行分开列明。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和计算。从1994年起,对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对象确定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中国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仅五大公司(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和珠海振戎)拥有,即成品油消费税的直接征收对象为炼油厂和五大公司。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计征,而非从价计征,即消费税额度的征收与实际的汽柴油价格、企业经营状况无关,只与企业所生产或者进口的成品油数量有关。

  以最新汽油消费税执行额度1.52元/升(1吨=1388升)为例,若某工厂生产1吨汽油,销售的价格为6300元/吨,则其缴纳的消费税额度为2110元。

  消费税带来的“税上税”计算。成品油消费税还实行价内计征,即消费税也变成汽油售价的一部分,因此而需多缴纳增值税(17%),城建税(市区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以上企业为例,该企业除了消费税外,还需缴纳“税上税”共611.9元:增值税(2110×17%=358.7),城建税(2110×7%=147.7),教育附加费(2110×3%=63.3),地方教育附加费(2110×2%=42.2)。 据此计算,上述炼厂销售1吨汽油需缴纳的消费税及其“税上税”共约2722元,销售价格为6300元,扣除税钱该企业所得3578元。

  消费税所具有的“税上税”及特定的征收对象造成消费者对于成品油额度调整中差额的误解。如2014年6月24日成品油零售价格下调165元/吨(0.12×1388),折合0.12元/升,这是面对消费者的数额调整;而在2015年1月12日对汽油消费税增收0.12元/升,对应的少调215元/吨(0.12×1388×(1+17%+7%+3%+2%)),这是面对生产商的数额调整。

  消费者间接支出的消费税计算。一辆私家车以平均每天行驶40公里,一年约1.46万公里,以每百公里油耗10升计算,则用油1460升,约为1.05吨。以上面的每吨汽油约缴纳消费税及税上税2722元,则最新调整消费税额度之后,预计该车主间接每年在汽油中缴纳的消费税及其“税上税”的额度为2858元。以原消费税1元/升计算,则需缴纳的额度为1880元,近三个月消费税持续上涨后总增缴纳额度为978元。

  成品油消费税从开始征收的政策文件中提及将适时将消费税从生产环节改为终端环节征收,但经过20年并未能有效调整,在2009年前消费税征收额度不大,对生产及流通环节影响不大,但是从2009年消费税收额度大幅度调整,占压炼油厂资金,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提高流通成本影响明显,降低流通环节活力。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可能将带来征税困难,税收额度大幅度减少,征税成本大幅度上涨等影响,这使得其相关政策迟迟难以出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增加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在此次原油持续下跌中,陆续进行征收范围和税率的调整,这或许为下一步调整征税环节的调整提供机遇。提高消费税征收额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调整环节后的征税损失。若征税环节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炼油企业税负,调动企业的活力。中国炼油企业绝大多数为国营企业,尽管目前税负较重,但若在国外大环境变动下各企业生产亏损则国家会给予适当补贴或者是税收优惠,若后期税收调整减负的同时可能也将会把企业更推向市场化运作,企业将自负盈亏。对炼油企业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

  中国是贫油国,国产的原油早不能满足需求,以2014年为例,中国进口原油3.1亿吨,对外依存度逼近六成。对于政府,引导能源消费,发展多样化的能源需求结构,保证中国能源安全是必须考虑的方向。对于消费者而言,未来可能将面临油费负担加重的同时将有更多种能源选择方向。除此之外,能源成本的上涨,将推动各地政府和企业陆续将建立更为临近和便捷的生活工作圈,让消费者不再奔波在路上。

  (作者系安迅思成品油信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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