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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3年11月04日 星期一

原油进口放开

在希望与失望之间徘徊(关注·油气行业垄断系列报道之(一))

《 中国能源报 》( 2013年11月04日   第 15 版)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石油行业曾向民营企业开过一道口子。在进入门槛最低的零售环节,民企一度成了主渠道。1999年,民营加油站数量占比接近九成,加油量占到六成。那六七年也被民营油企称为“黄金年代”。

  1998年3月,国务院宣布重组石油工业,变分业经营为混业经营,组建两大全产业链的石油巨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后,中石油、中石化分别获得北方12省、南方19省的油气资源勘探开采业务,同时获得了各自所在省份的炼油、批发、零售等中下游业务和进出口经营权,全产业链垄断自此形成。 

  1999年5月,《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简称38号文)下发,成为两大集团垄断下游的政策依据。该文件规定,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要全部交由两大石油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文件同时要求清理整顿,取消不具备条件的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由两大石油集团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2001年9月,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下发(国办发[2001]72号文),进一步强化了两大集团的垄断权。72号文重申了两大石油集团的批发专营权——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集中批发,并进一步赋予两大集团以零售专营权——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中石油、中石化全资或控股建设。 

  2002年,希望似乎重现。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当年将有400万吨成品油、720万吨原油的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并且这两个数字必须每年递增15%,持续十年。

  2002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公告: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炼厂加工。这个公告的依据,正是三年前的38号文。这意味着,如果不能被列入两大集团的生产计划(排产),即使拿到了非国营贸易配额,油也进不来。十年来,入世协议中承诺的非国营贸易形同虚设。

  新的希望同样来自WTO。中国入世文件中规定,2004年12月11日要开放成品油的零售市场,2006年12月11日要开放批发市场。

  2006年12月6日,商务部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民营企业不得从事批发业务的禁令解除,但准入门槛却高得出人意料——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油库容量不低于1万立方米,同时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2005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经济36条”。但相关细则始终没有出台。

  2010年5月国务院再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

  2012年6月20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36条”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发,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电力建设、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等六个方面。此前业内呼吁声音较大的关于放宽石油、成品油进口准入条件的政策并没有出现在此次《意见》之中。

  2013年10月14日,国家能源局下发《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文件,对进口原油加工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资产负债、配套设施等状况设定约束条件。专家认为,新增进口原油的地炼企业,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年,也是一个不低的门槛。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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