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油品是否应该升级的讨论画上了句话,业界与公众转为关注油品升级的买单问题。
有观点认为,消费者在油品升级成本中承担了70%的成本,中石油等“三桶油”在油品升级中再次表现的缺乏社会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国外油品升级成本是由国家税收、供油企业、消费者承担,而我国只由炼油企业和消费者买单,注定了消费者在油品升级中处于不利地位。
谁应该为油品升级成本买单?谁又是油品升级成本的真正买单者?
关于油品升级的成本分摊,国务院常务会确立了“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污染者付费”原则。据此,供油企业提供升级后的油品,面临更高的供给成本,成本的增加部分可以得到合理补偿;由于升级后的石油产品质量更为优良,应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作为油品使用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排放了污染,应该承担污染治理等费用。换而言之,油品升级的成本由供油企业和消费者买单。
供油企业从升级油品中得到更高的收益了吗?答案不置可否。因为“三桶油”的生产成本不透明,我们难以得知未升级油品的确切收益状况,也难以得知升级油品的确切收益状况。由此,“合理补偿成本”原则的逻辑性有待商榷。但可明确的是,若供油企业能从“优价”中得到更高收益,定然拥护生产和供给“优质”油品,而不像现实中对于油品升级怨声载道。
消费者从升级油品中得到更大的效用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可以的话,就算是汽车适用一个低标号油品,也会有消费者去加注更高标号的油品,从而获取更高的驾驶乐趣、舒适感、便利性。若此,油品升级无须求诉于行政力量。当供油企业和消费者面临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却要承担油品升级成本,权益无疑受到了损害,由于供油企业的成本不清晰,其中消费者面临的损害可能更为严重。
由于成本与收益存在内在关联,对于油品升级的考虑若只局限在成本方面必然是狭隘的,可能得出偏颇的结论。升级后的油品是环境友好型产品,油品升级有助于改善环境,从而惠及环境中的每一个人、多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和国家。当社会与国家及每一个成员受益油品升级,为什么只有作为油品使用者的消费者要承担成本?消费者在为升级油品的买单行为存在经济正外部性,非油品使用者的其他社会成员无须付费就获得了环境改善的好处。
从成本与收益相对称的角度来看,油品升级成本应由全社会来买单,既包括作为油品使用者的消费者,也包括非油品使用者的受益公众。如果认为油品使用者与非油品使用者拥有自由的油品使用权和污染排放权,不使用油品是放弃油品使用权和污染排放权,那么油品使用者与非油品使用者应根据从油品升级中得到的收益来划分应承担的成本。显然,这种假设有悖社会公平。现实的经济制度不认可社会成员拥有自由的油品使用权和污染排放权,使用者只有通过付费才能获得油品使用权和污染排放权,前者体现在付费才能获得油品,但关于后者的付费机制却长期不完善。将消费者列为油品升级成本的买单方,有助于完善污染排放权付费机制。然而,不同主体从油品升级中得到的收益不尽相同,若未将受益方作为成本承担方,新的社会不公平将由此产生。
油品升级注定是一项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经济政策,无法让社会经济系统中的每一个个体和成员从中受益,最起码油品使用者不再免费和近乎免费的获得污染排放权。油品升级真正的买单者是当代的所有社会成员,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作者为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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