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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8年08月06日 星期一

以“实效”和“质量”为标尺推动残疾人就业

■乔庆梅 《 中国城市报 》( 2018年08月06日   第 02 版)

  残疾人就业历来是备受社会和管理部门关注的问题,残疾人就业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涉及到残疾人权利保护、残疾人社会融入等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残疾人劳动参与率、残疾人劳动技能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据中国残联发布的《2017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达942.1万人,全年新增持证残疾人就业持证残疾人新增就业35.5万人。然而,若从现代社会及个人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残疾人就业仍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效果有限。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残疾人就业政策并实施多年,但实际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方式包括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等,各种就业方式虽然可以为残疾人提供一定的劳动参与,但就业效果仍亟待提升。《公报》显示,在2017年参加就业的残疾人中,按比例就业72.7万人,集中就业30.2万人,个体就业70.6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9.0万人,辅助性就业14.4万人,社区就业8.0万人,居家就业118.9万人,灵活就业145.8万人,从事农业种养殖472.5万人。从这一统计可以看出,本应作为残疾人就业主要途径的按比例就业仅解决了72.7万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而严重依赖政府作为的集中公益性就业、辅助性就业、社区就业以及居家就业则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并且,在已就业残疾人中,50%以上的为农业种植养殖,可见我国残疾人就业效果一般。

  第二,已就业残疾人就业质量不高。目前残疾人就业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低端的劳动方式和领域,且在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中过分看重“是否就业”结果,而对残疾人的就业过程和质量考虑不足。如各地在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针对残疾人在企业“挂靠”的现象并无有效的解决措施,人为造成了残疾人的隐性失业。不得不说,残疾人中企业“挂靠”虽然能给残疾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对于解决残疾人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反而常常使残疾人更不愿意走出家门。

  第三,残疾人就业领域及就业方向局限性强。一是未把就业作为保障残疾人民生及社会权利的当然内容,仍以特殊照顾的思维看待之,二是让将残疾人就业局限在特定的领域,而非面对现代的就业市场,影响其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向的拓展。

  第四,残疾人自身在就业过程中缺乏自主性。与身体健全者相比,残疾人就业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一方面由于就业机会不均等、社会歧视以及无障碍设施欠缺等原因,使绝大多数残疾人并不能像健全劳动者一样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主择业;另一方面,社会上长期形成的残障观念使得残疾人不能够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许多人参与社会、参加就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各类机构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过程中,也难以从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的角度出发,帮助其实现自主就业。

  残疾人是社会的组成群体,残疾人就业是其谋取生活资料的方式和自我实现的途径以及正常参与社会的渠道和体现。解决残疾人就业,应以实效和质量作为衡量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标准。

  首先,应从社会权利、平等参与的高度审视残疾人就业。与残疾群体是社会人口的自然组成部分一样,残疾劳动者也是社会整体劳动力的正常组成部分,与其他劳动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不应将其过分特殊化,不应将目光过多聚焦于“残疾”本身,而应着眼于障碍的克服和规避。

  其次,提升残疾人就业自主性。应以提升残疾人的获得感和满足感为目标,充分了解残疾人本身的意愿和诉求,兼顾其多样化的特征,通过社会环境的塑造、社会政策的改善、以及社会文化的更新,解除残疾群体与社会的隔离感和排斥感;同时,残疾人就业应有更开阔的视野,其就业培训和服务应着眼于赋能和增能,使他们成为劳动领域的正常群体,而不是作为特殊照顾对象。

  最后,以时代发展为导向对具体政策措施进行必要调整。我国的经济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平、正义、共享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近在咫尺,现实中部分残疾人就业政策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甚至成为影响残疾人就业效果的“负激励”,因而有必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从重实效、求质量的高度指导残疾人就业工作。(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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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效”和“质量”为标尺推动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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