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多,但专项的、有针对性的不多,提出生物多样性立法的问题非常有意义。
世界上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中很多都有专门的生物多样性法律,这些国家的立法类型、模式都不相同,澳大利亚叫《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是作为环境领域的一个母法,它的特点是把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并列,将生物多样性的地位提得很高。
南非的《环境管理法》,环境管理框架体系之内建立了生物多样性法,将生物多样性跟环境保护法密切结合在一起。
哥斯达黎加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生物多样性法》的国家,包括了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面和其它领域的内容,是比较全面的生物多样性法。
我们在立法之前可以考察这些国家法律产生的背景和主要的内容,有很多想法和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另外,还需要考虑四方面问题:
第一,法律的定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是政策法还是管理法?是宣誓性为主还是将来要制定以这部法律作为主要执法依据的法律,或者是两者的结合?需要有个基本的定位。比如,同野生动物保护法之间是取代还是补充?这些需要从更高、更抽象的理念上统一起来。
第二,立法名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中的“保护”怎么样理解?保护一词英文上有三个,我们的保护属于哪个?是叫《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还是叫《生物多样性管理》?建议再做探讨。
第三,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没办法区分,我认为一个理性的判断是,保护不能排斥持续利用,保护和持续利用之间如何做一个平衡。
最后,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属于民间的建议稿,怎么进入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除了起草环节之外,还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需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呼吁等,这些工作要齐头并进。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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