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立法必要性的问题,从生物多样性保护上讲确实必要,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但生物多样性立法,是立一部面面俱到的法,还是重点在缺失方面加强立法解决现有问题?
生物多样性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野生动物多样性三个角度。目前,物种有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条例,但没有一个真正保护微生物的法;从基因层面,基因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有保护法,像《种子法》是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畜牧法》是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但惠益共享方面的法律还没有,而遗传资源后期应该惠益共享。
另一方面是可行性的问题,这也是非常难的地方,我们签署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千年宣言》,但我国立法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解决与现有法律之间的关系。第二个问题,从专业角度的看,假如要立法,法的结构应该是什么样?目前这个比较乱,保护里面也有管理的问题,管理里面也有保护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是分开还是统一?
如果以保护为主,对照生物多样性公约,我国有很多方面还没有立法,例如生物多样性的检测、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安全和传统知识,传统知识现在很热点,跟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虽然中医药法里涉及到一点,但并不能代表全部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资源法》里面涉及到,但没有一个总体性的规定。如果这个法跟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应起来,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作为对照,从逻辑上理由还是比较充分。
或者围绕生物多样性的三个目标做线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保护、第二方面是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三方面是惠益共享。以这三个目标来划分立法内容也还有根据。
第三个问题,从生物多样性的范畴来说,如果讲保护,保护什么?从生态系统角度来说,森林生态系统、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海岸还有农田、城镇这些生态系统,这里面涉及到生态红线的问题。从生态系统的层次说,物种从动物植物到微生物,林产资源从农作物、畜禽到水产等等,以什么线索来进行保护目前有些乱,没有一个真正的逻辑性或者系统性。(作者系中国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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