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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03月14日 星期一

个人储蓄性养老,我看行

■谢商华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03月14日   第 02 版)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推进职工养老金全国统筹”,其中没有涉及个人储蓄性养老问题,而我认为应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这个制度?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全社会成员的全覆盖。截至2015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是3.5亿多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是5亿多人,两类人累积起来是8亿多人。这8亿多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仅占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50%。

  虽然现在效益好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方式增加职工的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替代率是70%左右,即职工退休之后,可以拿到在职时70%的工资收入,但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都是以为单位为责任主体建立的,没有单位的且人数众多的个体、自由职业者就没有办法买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我国若要避免这种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没有覆盖到的人群退休之后的待遇出现较大的落差,即充分考虑照顾到每位公民的个人利益,就有必要建立享受政府税收优惠的个人退休金账户制度。优惠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在缴纳养老金的时候,可以暂缓交税;二是个人在投资或者收益时候,也可以暂缓交税;三是个人退休之后,达到一定年龄,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政府优惠来征收税收。

  如果这个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根据自愿的原则,会有很大一笔储蓄性的养老资金,资金还可以投入到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我国目前的消费率还比较低,消费水平也还不够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公民对解决养老问题的信心不是那么足,总是想方设法存款,存款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老,而不敢怎么消费。在建立个人退休金账户制度之后,能够进一步消除公民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也能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覆盖面。

  可见,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制度,无论是对公民个人而言,还是对国家社会而言,都是有益的、必要的。毕竟,养老方面还要体现公平问题。现在很多人没有单位,没有企业,没有公司,没有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这部分人仅仅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确实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如果现在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制度,鼓励他们进行个人储蓄性的养老,将现在挣的钱拿一部分出来支付储蓄性养老金,同时国家给予政策和税收上的优惠,就能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更何况,这对增强公民的消费意识、提高消费水平也是有利的。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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