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
2015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联合主办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在京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在讲话中指出,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充分认识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严格落实政府、企业和社会防治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新法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增加了许多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条款,并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正视新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攻坚克难,全面推动新法有效实施,依法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了保障新法的顺利实施,环保部已经将新法中的业务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朱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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