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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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价值转变与信息传播

——美国废除网络中立法的反思

● 聂书江 崔艳燕 《 新闻战线 》(

    摘要:网络中立原则自创制起就成为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目标。从信息传播的角度看,非中立网络不但会阻碍和限制草根用户的内容生产权,而且也会对内容服务商的网络参与进行把关,甚至形成垄断。本文认为,基于电信运营商的属性和维护普通用户信息使用权的角度,我国需要坚持网络中立原则。

    网络中立原则,实质上是网络提速和网络中上游产业的零把关机制。早在20世纪90年代,当全球主要国家处于信息高速公路时,网络中立性问题就已经引起中上游企业的担忧。

    在我国,网络的规制模式为“政府指导+行业自治”,本质上是坚持网络中立原则。然而,随着网络创新成本的增加,该原则一直受到各种阻碍因素的影响。从美国非中立网络的影响可知,一旦中立原则被废除,不但会对5G商用造成影响,也会给用户的网络信息传播带来阻碍。

    信息传播不容忽视的重要变量

    20世纪90年代,在网络经济繁荣的背后,内容商和应用商一直有一个关涉其发展的网络规范问题。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首先使用“Network Neutrality”(网络中立)一词来对网络上“附着的设备、支持的传播模式、接入的内容、连接任何资源的速度和质量进行免受限制”的规范进行定义。①美国前本地电信服务协会主席约翰·温德豪森认为网络中立“是允许任何消费者访问任何网站,附加任何设备,接入互联网上任何内容的原则。确保任何应用、内容服务或服务商在没有阻挡、降级或伤害的情况下到达消费者”。②

    由此可知,网络中立原则是互联网用户可接入任何网络内容或使用任何应用而不受运营商的限制。一些实证研究也证明,一旦实施非中立价值,网络速度、触网机会、信息传播都将受到影响。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大学杰伊·皮尔·乔伊教授和佐治亚理工学院的金炳哲博士研究发现,网络中立废除后,电信运营商短期内几乎无法从网民身上获利,但从长期来看则会通过宽带把关影响终端用户。③在网络中立原则的内涵得到公认的同时,其利益分配问题开始成为争论焦点。宾夕法尼亚大学冯哈伯教授从市场服务的角度指出,网络中立的关键是电信运营商所秉持的角色,而渠道作为“中介”角色“必然会出现一定的中介管理和中介费用”。④伊科诺米季斯以双边市场为基础探讨了网络中立的社会福利效应,认为在网络非中立原则下,内容提供商和消费者向运营商支付的费用将远大于运营商的信息传播成本。⑤

    美国学界对网络中立原则的讨论也影响到我国的电信规制研究。2006年,中华新闻报第一次提及网络中立概念。同年6月,王东发表《网络真能中立吗?》一文,认为网络中立是指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电信运营商不能“歧视”特定网站,不能仅以自己喜欢的方式运营它们的网络。⑥2009年,徐建峰发表《移动互联网与网络开放中立》认为,网络中立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有互联网用户都能按自己的选择访问网络内容、运行应用程序、选择电信运营商,运营商应平等对待任何用户、应用和协议。⑦2010年后,我国传播学界开始对网络中立的价值进行反思。翟京京、付玉辉发表《网络中立:塑造怎样的互联网未来?——美国网络中立论争的综述与思考》,从学理角度对网络中立的现状进行了分析。2011年,二人再次发表文章提醒我国研究者应对美国治理互联网进程中的冲突和经验予以关注。⑧

    通过以上文献可知,网络中立原则的定义和基本内容被普遍接受,但是,非中立网络的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传播影响,还缺乏具体的研究。

    非中立网络的确立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依然坚持网络中立原则,只有美国出现了废除网络中立原则的法案。实际上,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网络中立原则的国家。19世纪中期,美国电报业蓬勃发展,为防止垄断,美国制定了《太平洋电报法案》,明确提出“建造和提供互联网接入的电信运营商不应控制公共设施,也不应对接入互联网的内容电信运营商产生歧视。”该规定后来被称为中立原则。此后,网络中立逐渐成为美国电信的主导性原则。

    随着网络维修成本的增加、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电信基础性作用的提升,尤其是网络经济的暴涨,电信运营商开始采取多种措施规避中立原则。2002年,亚马逊、E-Bay等巨头公开指责电信干涉行为违法。随着投诉案件的增加,美国通讯委员会把“网络服务”职能划归到《1996年电信法》的“信息服务”一栏,为行使规制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却引起了电信运营商的反对。此后,美国互联网行业围绕网络的管理权限问题分为了两大阵营:内容提供商和民间组织表示支持,电信企业则表示强烈反对。但是,由于牵扯面大且政商层面都未做好打破平衡的准备,因此,网络中立原则并没有改变。

    2007年,媒体曝光了美国第二大互联网电信运营商康卡斯特公司秘密使用流控技术进行流量监测的行为,美国社会一片哗然。在调查取证后,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严禁康卡斯特公司对内容和应用进行限制。此后该公司上诉,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庭裁决,FCC没有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权限。FCC这时才意识到,网络中立原则缺乏法律依据。而2015年通过的《开放互联网指令》,将宽带接入从宽松管制的“信息服务”划归为更严格管制的“电信服务”,使FCC具有了法律权限。但是,以电信企业为代表的反对者坚决抵制该法案。事实也证明,自该法案通过后,脸书、苹果、推特等内容和应用提供商得到了极大发展,而下游电信商却难以为继。

    内外部因素的集聚尤其是产业链的利润不平衡最终导致网络中立原则的转变。2017年12月,美国废除网络中立法。2018年6月11日,网络中立法规正式失效,美国网络正式非中立化,美国电信运营商获得了网络干涉权、流量控制权和信息流通的把关权。

    网络干预的基础

    电信服务商之所以能够赢得网络非中立原则,除了利益的不平等外,还跟网络结构有关,因为从网络结构的角度看,电信运营商拥有非中立原则的元理由。

    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刚刚普及,每个网络都拥有独立系统,网络内外部信息无法自由流通。为解决网络间的联通标准化问题,198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网络开放系统互联模型(Open System Interconnection),该模型将整个网络按照功能划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负责网络物理连接,第二部分的主要职能是设置数据标准格式使不同网络之间互联互通。

    随着网络产业链的发展,以上两部分已经不能涵盖多媒体应用带来的网络链接问题。为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标准问题,哈佛大学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尤查·本科勒在该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内容层。内容层不但满足了当下网络发展的现状,也从产业角度对市场上网络行为体进行了匹配,成为讨论网络权责的重要依据。

    从以上模型可以看出,电信运营商居于网络结构的底层,也是基础层。一旦获得把关权限,它将具有如下权力:设置等级权、价格定价权、内容监测权和阻挡特殊用户接入权。而这四种把关方式,无论哪种都有可能使5G网络的发展遭受挫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的干预,内容服务商和应用商就会受到根本性制约。

    非中立网络的传播干预

    与媒体的信息流通不同,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电信运营商、用户和应用服务商形成了一个多渠道连接的信息流通模型,如图1所示。终端用户U通过当地电信运营商(T3、T4、T5、T6)与主干道电信运营商(T1、T2)相连后,才能够使用内容服务商或应用商(C1、C2)提供的服务。无论内容服务商还是用户,都需要通过运营商这个中介才能使“端——端”连接。如果电信运营商(T)处于中立状态,中间关卡就可以忽略不计,用户与内容商之间直接联系。如果网络非中立化,用户与内容生产商就不得不接受电信关卡的阻滞,信息接触程序将变得复杂。

    首先,内容生产参与度降低,信息鸿沟扩大。中立原则可以使信息接触的机会平等,网络用户拥有自主生产、自主选择接受、自主发布信息的能力,但如果网络非中立化,电信运营商就可以通过提价的策略,使能够担负高额费用的用户优先使用更快的数据服务或拒绝接入那些不受欢迎的内容或应用,降低普通用户的参与感。

    其次,内容分级造成信息歧视。网络中立原则一旦废除,电信运营商可以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使不同等级获得不同权限。如果不付出额外费用来购买更大的带宽,一些具有时间敏感性的内容会出现卡顿现象,从而影响用户体验,甚至产生剥夺感。

    再次,非中立原则通过阻挡、降级、优化,支持自己的或合作伙伴的内容或应用,歧视非附属非合作的业务,从而使数字经济产生不平等竞争。

    最后,导致电信集团的全网控制。网络中立的互惠性体现在互联网用户之间能够彼此分享内容和应用,这是互联网架构设计的基础性要求。一旦非中立原则成为现实,电信服务商通过三个途径使得数字经济不平衡发展:一是严格限制非附属应用的使用,直接面向用户提供服务和计费,使上游产业无法从内容传输中获利;二是降级或阻挡不受欢迎内容,造成信息把关,影响信息传播;三是“管道+内容”的垂直融合,跨界限制信息生产,通过歧视政策逼迫产业链整合和媒体大并购,成为网络传播的“全把关人”。实际上,这种现象已经在美国出现,如Verizon斥资收购AOL和雅虎,AT&T收购DirecTV,Comcast收购NBC环球和梦工厂。这些电信巨头控制上游媒体后,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把关现象。

    结  语

    美国率先废除中立原则,其他国家的行动还有待观察。毕竟该原则不仅关涉电信政策,也影响全产业链的发展。2011年11月9日,央视《新闻30分》就曾曝出国家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垄断问题。当时,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共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它们通过实施歧视措施以谋求利益。但是,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规程。2018年5月17日,工信部、国资委再次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2018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电信运营商必须“降费提速增质量”,不再对流量进行限制。

    另外,目前我国电信运营商多为国有企业,肩负着公共服务性职能,非中立化不符合我国电信运营商的属性。只有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少数特殊行业才能够坚持非中立性,如在远程医疗服务中对数据包进行优先排序,保证医疗健康数据优先于电子邮件或垃圾邮件发送。⑨但是,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地方电信公司依然通过隐蔽手段规避中立原则,如售卖“不限流量”和“封顶流量,超出断网或减速”的网络套餐,或者建立新型利益联盟,实施联盟内互利互惠、联盟外歧视对待的原则。因此,更好地维护网络中立原则依然任重道远。

    本文受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疏解整治过程中主流话语权构建研究(18XCC010)支持

    (作者聂书江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传播所副所长、硕士生导师;崔艳燕系该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武艳珍

    注释:

    ①T·Wu.,“Network Neutrality, Broadband Discrimination”,Journal of 

    Telecommunication S & High Technology Law,2003,2(1).PP141-179.

    ②Windhausen,“Good Fences Make Bad Breadband: Preserving an Open 

    Internet through Net Neutrality”,A Public Knowledge White Paper.2006(6).

    ③Jay Pil Choi and Byung-Cheol Kim,“Net neutrality and investment incentives”.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10,41(3),pp.446-471.

    ④Gerald R.Faulhaber,“Economics of net Neutrality:A Review.” 

    Communications & Convergence Review. 2011,1:pp.64.

    ⑤Economides,N.,& Tag,J.,“Networkneutrality on the Internet: A two-side market 

    analysis.”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2012, 24(2):pp.91-104.

    ⑥王东:《网络真能中立吗?》,《中国新通信》2006年第10期。

    ⑦徐建锋:《移动互联网与网络开放中立》,《电信技术》2009年第1期。

    ⑧付玉辉、翟京京:《网络中立:塑造美国互联网治理格局的关键》,《新闻大学》2011年第3期。

    ⑨张珊珊:《FCC对阵Comcast案裁定“网络中立”故事仍将延续》,《世界电信》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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