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是公众感知风险、理解风险最重要的载体和渠道, “两个舆论场”并存的当下,传媒如果缺乏充分的考量,单纯从自己的角度思考,其报道很可能引发公众的不同解读,进而滋生新的社会风险。本文以个案作为分析对象,剖析传媒在社会风险传播中的瑕疵,即不恰当地扩大风险甚至由于报道不当滋生新的社会风险,并提出传媒要积极充当“减压阀”或“调节器”,寻找有效化解风险的路径和办法。
传媒 风险传播 社会责任
信息社会,各种社会风险通过多元化的沟通网络加以传播,使众多社会成员周知,各类大众、公众传媒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们“强烈地影响着社会认同、风险定义、风险选择以及关于风险的知识,因此媒体是风险意识的核心,也是解释人的风险反应的核心”。①可以说,当今时代,传媒就是公众感知风险、理解风险最重要的载体和渠道,它们是社会风险的放大站——在相当程度上,传媒对于社会风险的传播以及公众做出的反应决定了社会风险的性质及重要程度:“大众传媒对于一个以对风险的恐惧为主导的社会的产生和维持来说,是极为关键的。”②为此,社会对于传媒的风险呈现有天然的合理预期,即借助传媒塑造社会的风险共识。
但是,在风险社会语境下,传媒也可能成为已有风险的助推器和新风险的发动机。③最近笔者发现多家传媒、包括一些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在这个方面存在明显的瑕疵,失去了应有的新闻理性和思辨性,跟风自媒体和社交媒体进行报道,在社会风险呈现中有扩大风险乃至滋生新的社会风险的可能,认为有必要提醒传媒应肩负社会责任,注意社会风险的呈现方式,尤其要避免滋生新的社会风险。
信息呈现中的风险扩大
6月,浙江某主流报纸刊登了题为《41000元的翡翠手镯,410卖了!杭州珠宝店小姐姐,崩溃得想哭》的报道,内容大致如下:杭州某珠宝店营业员在销售手镯的过程中,刷卡时错将41000元输成了410元,发觉后赶紧求助于派出所。关于解决的过程,原文是这样写的:“经过民警多次出面协调,那位顾客同意将4万多元手镯余款退还给了珠宝店。原本以为这回要亏到家了,却没想到警方这么快就帮自己挽回了损失!”后来珠宝店老板娘还给派出所送了锦旗。
报道的原意是表扬警察热心助人、为珠宝店挽回损失,但客观效果却将一次交易失误产生的社会风险极大地扩散、放大了:第一,该文上网后,许多网民在跟帖中指出,事件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完全无须警察介入,如此报道只能让公众形成一种错觉,即民事纠纷也需要借助公权力,否则就无法妥善解决,这其实是一种更大的社会风险——公权力随意介入本应由私权利自主解决的领域。当然,文章也有 “这并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这样的语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前述的不足;第二,报道的叙述可能让公众对于正常的社会纠纷机制失去基本的信任。例如,营业员“还要倒贴进去这么多钱(指差错产生的差额40000余元)”,老板娘“也不忍心让新来的员工赔偿”……如此描述分明在说,如果不能通过警察挽回损失,或者由营业员赔偿,或者老板自认倒霉,其实这些都是有悖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在该案中,顾客少支付了大笔货款,客观上形成了“不当得利”,珠宝店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补足货款,或者与对方解除合同、取回手镯,这样珠宝店都不会出现文中所言的损失——当然,诉讼本身会给珠宝店造成时间、精力和经济上的一定负担,但这是交易失误发生后,纠正失误须承担的必然后果。
其实,媒体上类似报道可谓不胜枚举,最常见的版本大抵如此:某人通过微信转账,结果将较大数额的款项转错了对象,对方收款后迅速拉黑转款人,转款人抓狂……与前述个案一样,转款人的转款记录与其他数据、信息等可以构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自己向对方付款,且对方的收款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后胜诉的概率通常会很大。
还有一类“拾物不还”的报道也颇多:失主不小心将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遗失,却遭遇了本来不必要承担的“超额风险”——拾物者索要高额的酬劳,失主无法承受,但如果不支付酬劳,对方则拒绝归还物品,失主只能“干着急”……实际上,对于拾得物应当如何处理,法律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物权法规定拾物者有归还的义务。刑法则进一步规定,如果拾物者在失主要求后仍拒绝归还价值较高的财物等,可能构成侵占罪。有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指针,失主的风险其实不应当如此之大——当然,失主遗失物品的行为本身有过错,理应给予拾物者必要的补偿;如果失主在寻物过程中主动提出悬赏,则应当支付约定的赏金,这也是防范信任风险、回归契约精神的需要。
新闻报道中的风险滋生
在风险的社会传导方面,传媒通常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关键在于它推动了社会、公众对风险焦虑的向前发展,并在整体上放大了风险,“在风险传播中,媒介不仅是简单地复制,而是不停地修饰变换和自我生成,并有可能建构出新的风险。”④中国式风险社会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后果就是社会情绪和心态,尤其社会底层更容易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进而形成一种普遍的受害者心态:仇富、仇官和对公权力的不信任等,一旦传媒的报道触发了这种情绪和心态,就难免滋生社会风险。换言之,传媒报道本身并非在风险传播的框架内,传媒自身并未将其视为风险报道,也有可能引发明显的社会风险。
7月11日,一篇名曰《弟弟结婚,11个亲姐姐凑23万帮他买房》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许多网站转发了该新闻,而且配发了婚礼现场、全家福的图片等佐证其真实性。笔者查阅后发现,其原始资料来自抖音视频,属于当事人或其亲友自发的传播。这些报道披露的主体事实大致相同:山西吕梁的高家先后生了11个女儿,最后生了一个儿子,儿子今年22岁结婚了,姐姐们为他凑了23万元购买婚房,并为其举办了热闹的婚礼。除个别报道中提及高家当初“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被罚了不少款”等信息之外,绝大部分报道都将其当成了社会新闻,极力烘托婚礼的热闹场面以及姐姐们对弟弟的情感,有几家传统媒体所属的网站也是如此报道的。
文章上网后,社会反响可想而知。在一家网站上,排名“最热评论”第一位的帖子内容是这样的:“难道是彰显这个‘老爹’当年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本事?还是宣言违规有红利?”而紧随其后的评论则是“这么多的孩子,是怎么能够出生的?不是都只能生一个吗?”等。这些评论说明该报道引发了社会争议,即公众对当年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区别对待的不满以及“违规有红利”现象的极端愤慨,而另一条评论“这种新闻还要大肆报道,呵呵哒”则表明公众对该新闻的社会效果持明显的否定态度。
当年计划生育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全面推行,违背这一政策的行为均在违规之列,春节晚会上的小品《超生游击队》等便是直接抨击这些违规行为的。早些时候有媒体报道文体明星的家庭、生活状况时不慎提及多个子女也会引起人们的批评。而上述报道对于高家生育12个子女、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时期严重超生的事实视若不见,反而将其视为“暖情新闻”,更在文章中隐含了“重男轻女”的思想,显然会滋生某种社会风险,一些“失独”或老无所养的家庭很可能对公权力产生不信任乃至怨恨感……
风险传播中的媒体担当
社会风险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实,但传媒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不仅要如实披露信息、呈现社会风险,更要在化解社会风险的进程中发挥作用,积极充当“减压阀”或“调节器”,帮助公众寻找有效化解风险的路径和办法,而不是扩大已经存在的社会风险,更不能人为建构、滋生新的社会风险。
第一,传媒在社会风险事件的报道中,要切实关注各方的利益表达,使既有的风险“减压”“降温”,避免事态恶化。在一些涉及社会地位、经济实力、话语权力等明显失衡的双方或多方间的社会风险事件时,传媒往往倾向于对强势、愿意发言的一方或几方进行报道,而忽视对于其他方面的报道,使其诉求和利益表达失去平台,也导致报道无法平衡。而这种不合理的报道模式很可能导致弱势群体认为自身的利益诉求和话语表达空间受到了极大的压制,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的表达宣泄不满情绪,就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处理矛盾和纠纷,酿成新的、更大的社会风险甚至危害。因此,传媒要发挥“减压阀”和“排气孔”功能,缓释弱势群体的不满、敌视和对抗情绪,避免社会矛盾和压力过度集中,有效防范社会风险的累积和升级。⑤
第二,传媒在已有的社会风险传播过程中要积极为化解矛盾、消弭风险出力,体现应有的社会责任。许多学者都提出,各类传媒作为“风险沟通者,承担着表述信息的特殊责任,(应该)启蒙开导公众而不是令其困惑,澄清风险的重要性而不是隐瞒,支持由数据得出的证据充分的论断而不是阻碍,为处于风险中的人们服务而不是监管。”⑥法律是当下处置风险、解决纠纷的重要路径,传媒在报道涉及法律关系的社会风险事件时,理应本着“法治”的理念,引导公众用法律途径分析问题、化解纠纷,促使社会回归正常秩序,而非渲染、炒作其中的风险,给处于矛盾之中的一方或多方带来无力感,甚至造成社会的对立和撕裂。
第三,大众传媒在报道可能触发社会风险的新闻事件时,事先有必要进行评估,杜绝人为建构风险。当下,社交媒体和自媒体非常活跃,许多人借助这些平台呈现自己的日常生活、表达意见或观点,其中不乏炫富、偏激等言行,而且这些信息很可能参与社会信息传播的“议程设置”,裹挟其他传媒参与其中。大众传媒应当表现出必要的专业素养,而非一味跟风报道,滋生新的社会风险。
以前述“11个姐姐帮助弟弟结婚”的新闻为例,这一新闻在抖音上出现属于网民自发在社交媒体上的传播行为,外人固然不便过多干涉。但是,传媒完全应当考虑到:这家人明显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如今高调宣扬“子女多的优势”,不免要引起那些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的不平甚至愤怒,并将不满引向当地政府部门……因此,传媒以肯定的态度加以报道、传播是不恰当的。可以不去批评、抨击它,但至少不能对这种持续多年的违规超生行为一味赞赏或广为宣扬,使之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引发民众的不满情绪。
现阶段,国内“两个舆论场”并存的现象颇为严重,传媒如果缺乏充分的考量,单纯从自己的角度思考,其报道很可能引发公众的不同解读,进而滋生新的社会风险。当然,有些“社会风险”是由于少数网民的过度解读甚至曲解而形成的,即所谓“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对于此类报道笔者无意强求传媒时时提防,但对于关联度较高、普通民众都可能联想到的问题,就必须考虑到这一因素,并在报道之前有意识地予以防范,避免自身的报道诱发新的社会风险。
(作者刘海贵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缨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冷 梅
注释:
①[英]彼得·泰勒—顾柏等著,黄觉译:《社会科学中的风险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②[英]大卫·丹尼著、马缨等译:《风险与社会》,北京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
③庹继光:《拟态环境下的“媒介化风险”及其预防》,《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④全燕、申凡:《媒介化生存下“风险社会”的重构与反思》,《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8期。
⑤郑素侠:《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的角色与责任》,《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24期。
⑥[美]珍妮·X·卡斯帕森等著、童蕴芝译:《风险的社会视野(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