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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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人情的博弈

——大众传媒对司法的影响探析

● 李 真 孙宏皋 蒋文玉 《 新闻战线 》(

    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渗透到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各个角落。网络信息接收终端,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新兴媒体成为舆论传播的主导平台。信息以光速传播,接收人群以超几何方式增长。隐蔽信息透明化,小范围信息扩大化,个人信息公开化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新媒体时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各国对司法有着明确的共性界定。以美国的司法概念为例,依其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司法是法律在具体事件上的外在化表现,也是法律正义和理性的直接体现。司法与个体和群体直接相关,因此,司法的合理性和正义性体现的是社会正义的基础,也是民众对法律信任的支撑。

    司法是在特定的场所由特定的人群实施的。在古代社会,由于传播方式和传播速度的局限,司法是在特定时间内进行,了解、接触司法的个体数量十分有限。人们所接触的是司法结果,是专业人员依据法律做出的理性裁决。基于这一情况,个体以及由个体扩大化的群体意识难以参与其中,或者只是参与司法后的争议和探讨。这只能称为后发性的总结,并不能产生即时性的影响。因此,少数或多数非专业人员的情感认识发生在法律理性认知之后。

    新媒体时代,传播形式的变化和传播速度的提升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得以迅速传播。这相对于传统的短时封闭司法而言,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媒体时代的司法是全程开放的、群体情感和法律理性博弈的过程。

    大众传媒对司法的影响

    司法的目的,即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简言之是解决纠纷、稳定社会。

    新媒体时代,多元化的媒体信息因网络的互连性将信息集中到大众传媒。处处皆中心,无处是边缘。这种媒体之间的信息传播为草根文化和草根意识的升华提供了基础。事实上,舆论的形成依赖由草根支撑的群体意识。

    媒体的相关性和网络的互连性,为自媒体和大众传媒架起互通桥梁,草根文化、草根意识得以上升为群体社会舆论,媒体引导下的社会舆论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产生影响。

    人情与理性的博弈

    司法是法律理性的彰显,社会舆论则是民众情感的表现。

    个体道德观是个体情感的表现形式,非专业个体情感是个体朴素正义的外显表达。朴素正义观是指那些出于人性需要的、无需意识形态等渲染以及利益分析的前提下对正义的看法,具有潜移默化和相对固定的特征,并会逐渐演变成一种传统的生活规则。换言之,朴素正义观是个人本真情感的真实流露。法律是群体情感和集体认识抽象化、理论化升华的结果,是排除个人情感的判定。因此,朴素正义观是法律正义观的基础来源,但是又有别于法律正义观。

    朴素正义观和理性正义观存在相向、逆向和交叉三种情形。以“吴英非法集资案”为例,社会舆论中存在认同、不认同和相对认同三种观点。孙大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认为此案应属民事案而非刑事案。孙大午的观点是针对金融市场准入准则而言的,代表希望涉足金融市场的民营企业的观点。吴英案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她个人诈骗行为,还有行贿受贿的问题。行贿受贿历来是草根群体所关注并极其痛恨厌恶的现象,当这一问题被揭露之后,极大地提高了吴英案的社会关注度。尤其是在吴英具备偿还集资债务能力的情况被公布之后,草根群体的舆论导向发生了轻微转变,这种转变是利益和狭隘正义观的综合。非专业的个体意识迅速扩大并传播,产生了强烈的社会舆论。

    在“吴英非法集资案”的司法过程中,群众的情感上升为社会舆论与法律理性进行博弈。大众传媒为人情流露提供了虚拟化平台,人情的扩大化形成的社会舆论,对法律理性造成冲击。

    人情的理性化引导与吸纳

    人情是个人情感的本真流露,理性是人类自我沉淀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追求。从人情到理性,再由理性规制人情,进而实现人类的进步与发展。从这一角度分析,人情和理性是协调共生、相互促进的,法律要实现的就是人情和理性的协调共生。

    传统时代,由于司法的短时封闭和人情表达的滞后性,人情与理性的协调是一个长期、缓慢、渐进的过程。大众传媒提供的人情和理性的碰撞平台为法律的自我完善提供了条件。但是此种人情的表达并不仅仅是纯粹的自然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功利性,甚至纯粹自然表达的朴素正义观也不一定是正确的发展方向。这些均可能对司法进程产生消极影响,进而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针对人情对司法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该如何做?

    应对媒体进行必要的规制。如今,无论是大众传媒还是自媒体,都有经济利益的诉求。基于这种情况,媒体会进行刻意炒作,引导民众情感,以人情对司法产生“计划”的影响。网络的虚拟性使得难以追究具体责任和对具体个人进行实时监督,这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针对这一境况,需要媒体引导个体理性,用媒体理性制约非自然化的个体人情。

    这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司法理性违背了群体人情。针对这一状况,要对群体的非理性人情进行合理引导和选择性吸纳。引导是要消除其非理性的不可取成分,并对大众传媒的疑问给予积极的回应。司法回应机制的缺失使公众无法单向形成理性化的司法参与。在公众有效参与缺失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即便对事实的认定或法律的适用均符合规定,也往往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面对社会公众(特别是网民)的质疑,司法机关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回应机制来打消公众疑虑。吸纳是针对其可以吸收的非理性成分。理性及司法理性是动态发展的,是人情升华的结果,换言之,暂时背离司法理性的合理人情有可能发展成为未来的司法理性。绝对的批判和反对不能阻碍人情的宣泄,往往适得其反,只有选择性的吸纳才能疏导群体的不认同,继而形成群体的司法理性认同。

    伴随着新媒体发展,在司法过程中,媒体的参与度日益提升,从起始到结束,从过程到判定,人情与理性在大众传媒中对司法进行外显式影响。规制、引导、吸纳是一个契合的过程,需要慢慢摸索。

    (作者李真系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孙宏皋系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文玉系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郭潇颖

    参考文献:

    ①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②李贺:《对三种自媒体司法舆情的引导与规制》,《人民司法》2014年第23期。  

    ③陈发桂:《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络公众参与的理性化建构》,《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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