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上世纪90年代作为互联网大发展的真正开端,那么,20多年来,政府、市场和公众构成了推动互联网的三股力量。他们也带来了互联网的三种治理模式:以政府为中心的模式,可以称之为“新威权模式”,或者叫做“网络威权主义”;以市场为导向的模式,具有强烈的技术乌托邦色彩,有人命名为“加州意识形态”;以公众为中心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公地模式”,它的比较极端的表述,可以称之为“激进的自由至上主义”。它们奇特地搅在一起,彼此生成,又彼此缠斗。
网络威权主义的主要特点包括:维持适度的市场竞争;通过国家所有的网络设施将信息控制视为头号要务;推动国家支持的互联网产业;通过宣传、监控、审查极大地限制个人自由。
国家控制信息入口,其秉持的理念是“信息主权”。中国学界一种绝不缺乏支持者的观点认为:主权是一个逐步扩大的概念,从最初的领土到领海、领空,在信息时代应该强调信息主权。
2010年6月8日,中国公布了第一份关于互联网的白皮书,在其中特别强调了“互联网主权”。这份题为《中国互联网状况》的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这份白皮书可以说是中国政府对早些时候它与谷歌之间不快遭遇的最详细的回应,它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使用互联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互联网安全。”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明确“网络空间主权”概念,规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说,有意思的是,“互联网主权”的原意和中国人所下的定义恰好是背道而驰的。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美国学者提出,既然互联网在某种意义上拥有自身的规则与居民(有人专门发明了netizen一词),它应该享有某种程度的“主权”。当我们说某个空间是有主权的,就意味着它只服从自己的规则,而不会服从其他国家的规则。
这是互联网的理想化时代。这个理想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刚刚兴起时最为炽烈,但其渊源可以上溯更久。1995年,伦敦“超媒体”研究中心的理查德?巴布鲁克(Richard Barbrook)和安德鲁?卡梅隆(Andrew Cameron)提出“加州意识形态”的概念,他们认为,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加州出现了一股不同于美国东海岸的思潮,“它夹杂了控制论、自由市场思想和反文化的自由意志论”,这股力量从宏观层面上塑造了加州自由开放的硅谷,从技术角度上影响了此后的半导体产业、PC产业和互联网。虽然标榜自由市场,它也催生了如信息高速公路这样的国家行为。
奇特的是,加州意识形态还衍生出了提倡信息自由的赛博文化,其要旨是通过技术项目达至技术乌托邦。通过用技术系统来表达设计者的梦想,互联网被视为解放和民主的催化剂。在这种对互联网的历史性解释中,互联网生来就是要打破政府的桎梏,典型的表达是摇滚歌词作者约翰?巴娄的《赛博空间独立宣言》:“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些令人生厌的铁血巨人们,我来自网络世界——一个崭新的心灵家园。作为未来的代言人,我代表未来,要求过去的你们别管我们。在我们这里,你们并不受欢迎。在我们聚集的地方,你们没有主权。”
今天我们都知道,赛博空间根本无法独立,“激进的自由至上主义”敌不过新威权模式和大企业的操控。上面所说的中国互联网白皮书也显然不同意这种“互联网主权”论——也就是说,它不认为互联网构成一块自治的领土。其实,在世界上不单单中国这样想。眼下,大多数国家都认定,网络公司或内容供应商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至少是当它们在其境内产生了影响力或网站服务器实际存在于其境内的情况下。所以,吴修铭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论,虽然说法难听些,但“就是国际私法中一句如实的典型论述”。不过他同时也认为,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即便都不承认网络空间的主权,但它们对网络作为一种言论自由的平台还是抱有一定的尊敬态度。
在互联网逐渐发展为一个大型系统的过程中,不仅国家不会袖手,如此系统的打造离开企业的插手也是无法想象的。对于系统建造者来说,因为网络的复杂性,层级管理是最佳策略。所以,尽管人们欢呼互联网为个人带来的解放,但主张市场自由的“加州意识形态”实际上催生了谷歌、苹果、亚马逊这样的互联网大公司,它们加剧了社会分层,并且明显是以美国为中心的。
尽管互联网社区的活动分子试图用高科技“礼品经济”——信息在参与者之间自由交换——来取代公司资本主义和大政府,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看似免费的互联网服务,其实是用户以自身的数据来换取的。个人数据在这个意义上就等于金钱,只不过,网络用户知道自己得到了什么,但从不清楚自己到底付出了什么。有一句话说得残酷:“如果你没有为一个产品付费,那么你就是那个产品本身。”数据变成商业资产,互联网公司成为数据集聚之地,而这些数据又为政府的大规模监控提供了基础。
斯诺登事件不过是这种现状的最经典反映。仍然对互联网心怀理想的人为此发出夺回互联网的呼吁,比如密码学专家布鲁斯?施奈尔就严厉抨击说,政府和产业背叛了互联网。经由把互联网变成巨大的监控平台,美国国家安全局(NSA)破坏了基本的社会契约,而大公司也是不可信任的互联网管家。施奈尔给出的行动建议有三:其一,揭露你所知道的监控现实。不论是NSA,还是其他国家机构,它们是如何干扰路由器、交换机、互联网骨干网、加密技术和云系统的,必须得到揭露;其二,重新设计互联网。这是向工程师们发出的呼吁,需要新的技术防止互联网服务商泄露个人信息。这样做是为了加大监控的成本,具体来说,需要开放的协议、开放的实施和开放的系统,令国家监控机构更难干扰。其三,影响互联网治理。施奈尔说,美国被证明了是一个不道德的互联网管家,英国也差不多,NSA的所作所为令其他国家对互联网的滥用得以合法化。新的互联网治理必须做到让那些技术强国强行实施监控变得困难。为此,需要政府和企业的透明度、可监督性和责任制。
除此而外,还要防止事情的另外一面,即斯诺登事件正中那些想要强力控制自己国家的互联网的政府的下怀,它们会借此实施更加极端的监控手段。
目前,国际上有关互联网治理的最强呼声是“多利益相关方模式”(multi-stakeholder model),就是让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以及互联网用户等能平等参与网络治理讨论,并对全球互联网治理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推动全球互联网平稳发展。这一过程并不容易,不同的国家间会因为国情、政治体制不同,而提出一些不同的解决途径。
美国商务部2014年3月宣布,将在一定条件下,移交对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分配机构(ICANN)的监管,马上就有国家主张,这个监管权应该归于国际电信联盟。在2012年的国际电信大会上围绕这个主张的争论,显示了全球国家业已分为两个阵营:那些坚持要对国民的信息入口实施更多控制的国家,倡导“国家主权模式”;而那些坚持“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国家,则倾向于政府角色应大幅弱化。
对于民间社会而言,这样的冲突更令世界各地的公民相信,互联网正走向一个制订“大宪章”的时刻,必须要求政府保护言论自由和公民的连接权利。
在重新打造的“互联网公地”中,全球性的互联网治理理应依赖于崭新的、以全球网络社区为中心的体系而不是传统的民族国家。这是人类面临的一个关键性挑战:它并不仅仅关乎信息自由,而是关乎我们是否能够生活在同一个互联网、同一个国际社区和同一种团结所有人、并令所有人得益的共识之中。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最好的方式是让国家政府退后一步,以便协调和整合各自的不同,积极促进公民社会和企业在全球治理、合作与沟通中发挥作用。
法国已故“老虎总理”克莱孟梭讲过一句名言,他说:战争太重要了,不可以把它交给将军们。我要套用这句话作为我文章的结尾:互联网太重要了,不可以把它交给政府和企业。
(作者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祝晓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