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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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体系研究

蔡家嘉 《 新闻战线 》(

    随着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向着新一代互联网的不断演进,三大网络通过技术革新、产业升级等手段使之其朝着功能融合、业务领域共有方向发展,通过互通互联的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为消费者提供广播电视、数据、语言等诸多业务服务。但近年百度文库、百度MP3等产品相继受到作家、出版界、音乐界和相关协会的侵权指控。在三网融合过程中涉及版权问题的相关事件层出不穷,解决三网融合的版权管理体系缺陷已迫在眉睫。

    近年兴起的“数字版权管理”,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法,虽在技术层面已有较大的突破,但因在管理方式和方法实施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因而数字内容的开发及利用一直承受着巨大压力。所以,应结合三网融合技术的当前境况、发展态势等相关情况全盘考虑,权衡利弊,不断完善版权管理体系。

    何谓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简称DRM),是指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对象的使用权的一些技术,这些技术主要保护数字内容(如软件、音乐、电影)以及硬件等。该系统通过利用相关技术工具,在生产销售、传播使用过程中识别用户是否拥有对数字内容的操作权利,进而保障数字内容被合法利用。

    数字内容的版权管理涉及版权许可、版权限制、版权权益分配三个领域。数字版权的权限许可指定了数字内容在什么媒体,以什么形式使用;版权限制则规定了数字内容在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界定其使用范围;版权的权益分配则明确了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还有权利人应获得的回报。数字版权保护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软硬件技术对各类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以保障数字内容在整个使用周期内的合法应用,均衡各类数字内容的利益需求,促进市场的发展和信息的传播。具体来说,包括对数字资产各种形式的使用进行描述、识别、交易、保护、监控等过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贯穿数字内容从生产到分发、从销售到使用的整个内容流通过程,涉及整个数字内容价值链。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和版权管理在同一领域考虑时就成为相互包含的问题,在网络运行的商业领域,在版权未明确的情况下数字内容是不允许传播的。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信息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都应该通过专门的版权管理体系来运行,保护其合法权益。在版权的管理体系中,内容的使用权限和所有权都必须按照知识产权的条款执行。由于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多且更加复杂多样,因此,还必须加快保障数字内容的法律制度的及时更新完善。

    在三网融合推进过程中,发达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都是以保护消费者和内容提供者权益为基本原则。并以保护内容提供者的合法利益为手段,切实保障社会整体权益为最终目的。相关的版权法的颁布实施,其根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以激励更多的内容提供者创作更多更好的数字产品,满足社会精神文明需求,从而促进信息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但是,在现阶段的三网融合过程中,利益分配的绝大部分资源均被内容传播者获得,这与利益公平分配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必然造成文化事业发展失衡。因此,三网融合下的法律法规建设及实施必须要以改变现在失衡状况为基础。另外,三网融合后数字内容因传播途径更为便捷、多样、复杂而更加容易遭受侵权行为,然而过多的权限限制又难免会影响公众获得数字内容服务的自由度,发挥不了三网融合的根本优势。再从运行机制上分析,如果能打造更为可靠的数字信息生态链条,把内容提供者、版权发行者及发行商和用户连接起来,消除彼此的不信任隔阂,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体制机制并付诸实施,可以更为切实地保障数字版权的合法权益,也将更大限度地激发三网融合的正能量和商业价值。①

    数字版权管理体系的构建

    现阶段我国三网融合仅仅处于初级阶段,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外,更多的挑战来自于版权管理运作体系的缺陷。

    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版权持有者购买内容使用权,交易完成后,版权持有者再将获得的资金部分支付给发生相关业务的经销商,并将内容许可证发放给消费者,经销商再通过网络平台将受保护的数字内容打包发放给消费者,消费者通过许可认证最终获得所需内容服务;而经销商获得的内容是内容创作者通过将其作品加密保护后的内容,因此内容只有在获得版权持有者许可后内容才能被在允许范围内使用,而版权使用许可则是由内容供给人制定的使用权限规则。当该版权管理系统在兼顾到各方利益的时候,整个系统便可发挥其管理功效。但是此系统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各个系统间的技术支持不兼容,存在客户在一个平台上获得的数字内容只能在特定的平台上享受服务的问题,造成消费人群无法体会更丰富的数字内容服务。②因而各网络经销商通过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希望从科学技术层面上既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各种系统运作的兼容性。

    当前的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主要是通过对需要保护的内容采取密锁措施。具有合法数字版权的内容提供者通过将数字信息编码成为该类系统识别的特定格式,并对其加密密锁,制定内容的权限范围和使用方法,然后通过各种网络渠道将内容分发给各个终端客户;客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版权管理系统购买解密方式,从而获得相关的内容服务。随着三网融合的不断深入,“多个平台,一个网络”是必然结果,而一个内容既能通过密锁让其具备多种权限组合,又能让内容权力人和终端客户通过“大网络”进行信息呼应,进而满足对数字内容的广泛应用和便捷保护的要求。借鉴国外建立网络融合版权管理体系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三网融合趋势下版权体系结构和互联互通的版权管理体系,可建立互通互联的分层系统管理结构。

    三网融合后的网络系统可以分为三个主体部分,每一个主体都为一个完整的网络平台系统,每一个网络平台由五个分层结构组成,从外自内分别为内容的应用层、会话层、权力定义层和权力执行层及硬件资源层。应用层将采集到的客户信息整理后发送到会话层;会话层将用户的认证、认购等信息传输到权力定义层;权力定义层负责将用户申请的权力按照协议程序打包并生成权力对象,同时将权力对象传输到权力执行层;权力执行层接受到权力对象后按照权力项的具体要求进行内容解密操作,最终提取解密内容传送回应用层,进而实现相关的具体应用。前端系统在权利定义层与权利执行层则正好与终端系统的运行方式相反,而三个主体部分中每一个对应层之间则通过相关的技术协议进行双向对话,并最终实现“大网络”的资源共享。

    通过对该系统模型分析以后,可以发现数字版权管理体系在建立过程中,权利的描述及权利的实施是设计的关键所在。因此,消除不同DRM系统在实施权利过程中的权利转换障碍,权利的信息、对象接口统一标准是必然选择。与此同时,在DRM系统逐步实现标准化进而模块化的进程中,种类繁多的模块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可供用户选择,促使DRM系统建立良性的环比有序竞争机制,推进三网融合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③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三网融合趋势下的版权管理也将从以前的如何构建、怎样实施的思考阶段,踏上如何健全的历史阶段。鉴于我国数字版权管理的现实情况,应打破原有数字内容权利的归属壁垒,将同性质的内容版权重新收集并集中管理,建立新的监管体系。整理部门因权利划归错综复杂、利益结构不清的混乱局面,杜绝内耗,为建立健全三网融合的版权管理体系扫清障碍。最终通过完备的版权管理体系为我国信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注释:

    ①梁首钢,陈燕:《“三网融合”下内容版权管理新问题刍议》,《南方电视学刊》2010年第2期。

    ②李凤梅:《IPTV中数字版权管理理念的应用研究》,《山东师范大学》,2013年。

    ③马艺方,李本乾:《三网融合时代数字内容传播协同治理机制研究》,《今传媒》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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