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该如何“设防”纵火行为
——江苏徐州 孙曙
7月5日下午5时许,杭州庆春路东坡路口,一辆7路公交车发生爆燃事故,造成数十人受伤送医。警方从现场获取的证据表明,这是一起放火案件,燃烧液体有香蕉水成分。目前,警方初步锁定放火嫌疑人系公交车内被烧成重伤的一名男子。(7月6日中国新闻网)
一场大火,烧伤数十名乘客,如此惨案,令人心痛。更可怕的是,类似的惨案,近年不断上演。尽管这些惨案发生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但它们的共同点也相当明显——全都发生在公交车上。
纵火者之所以选择公交车进行作案,原因不难理解。当今社会,公交车是最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每逢高峰期,更是人满为患;另外,公交车一般车厢密封,即使出事,乘客也难以及时逃生。这就意味着,在公交车上纵火,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后果。有此后果,纵火者报复社会的目的也就达到。
但一个法治国家,岂能容忍纵火案肆意横行?那么,要想遏制越来越多的纵火案,又该从何处着手呢?
在笔者看来,要想遏制公交纵火,不能依靠严刑峻法,而要从别的途径着手。我们知道,相对于公交车,地铁人流量更大,一旦出事后果更严重。但一直以来,地铁纵火案却相当少见。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地铁有着比较严格的安检措施,即使纵火者有心作案,他们也难以将纵火材料带上地铁。相对于地铁,公交车完全不设防,正是不设防,给了纵火者可乘之机。
所以,要想遏制公交纵火案,就必须增加公交车的安检环节。在目前,对公交车实行全面安检或许并不现实,但完全可以实行抽检,一旦查出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就要予以重罚。有此措施,就等于从源头上为公交车装了一道“防护拦”,从而加大公交车的安全性。
另外,那些纵火者一心仇视社会、报复社会,也就是说,他们都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而这,其实是一种心理疾病。因此,要想减少纵火案,还需要我们的社会增加心理救助力度,从源头上拯救那些一心报复社会的潜在纵火者。
当救人遭遇“保护现场”
-——河南郑州 乔志峰
司机挪车救人被判担全责,法院:系破坏现场。北京王某驾车与骑摩托车的周某相撞后,为救周某,他将压住对方腿部的摩托车搬走,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责任也因此无法认定。近日,顺义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7月6日《北京晨报》)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驾车发生事故后对伤者及时救助是公民应尽义务,但法律规定司机在挪动伤者时应标明车辆位置,以利于事后判定责任。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却未依法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这样规定是对事故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保留现场完整是最终认定车祸责任的依据,也是当事人最好的自保策略;其次,车主如果在没有定损的情况下移动了车辆,破坏了车祸现场,可能会影响到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
遭遇车祸后应该保护现场并无疑义,但同时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保护现场重要,人的生命更重要。如果车祸一方以“保护现场”为借口拒不第一时间施救,而最终延误了伤者的抢救,造成的后果是无法弥补的。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救人和保护现场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保留现场完整,可以有多种方式来实现:不移动、不破坏现场;在万不得已、不得不移动现场时,可用照相器材及油漆(喷漆)记录被移动的物品原先的位置。如果不具备照相和喷漆的条件,可迅速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并留下证人资料和联系方式,以供日后联络、作证之用。
总之,当救人遭遇“保护现场”的时候,应保持清醒和理智、在合法合理合情的框架下妥善处置,以充分维护各方权益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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